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垫资款,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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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垫资款是建筑施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场进行施工所垫付的资金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或仅支付比例极低的部分工程款,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全部工程完成后,再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5条。该条是关于合同中垫资条款效力及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的原则规定,列明对垫资款的处理包括本金及利息两方面的问题。

垫资款利息及其诉讼时效起算点

案例:山东高院(2016)鲁民终2274号认为:建设单位应否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垫资款利息,应该按照约定确定相关事项。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垫资款进行处理的个案裁判尺度

3.1 垫资款可否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案例:山东高院(2017)鲁民终1629号认为,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3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垫资款可优先受偿。

3.2 认定名为垫资款实为工程欠款。

3.3 利率约定的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3 合同确认无效后,垫资款本金及利息按《民法典》第793条折价补偿及过错损失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理。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对专业性要求较强,当发生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解决。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百度查询“张富洲律师”,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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