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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自然人死亡,是对自然人死亡的法律上的推定。

条件:一是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满4年。如果是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满2年;如果与该意外事件有关的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据此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不必等到下落不明满2年。

二是,必须要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主要指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此外,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一般不能认定为本条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要求。

三是只能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自然人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名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申请的竞合: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或者叫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具有宣示性公信力,即使被宣告人事实上没有死亡,也不能在重新出现后使得与其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得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而必须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后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已经再婚,即使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新配偶已经死亡的,也不得因为撤销死亡宣告而自动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或者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