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身边的刑法
上海一女子应约与两男子到一酒店发生关系,事后第二天,因其中一男子未如约给女子买机票并送机回上海,女子恼火报警称遭两男子盗窃、强奸,导致两男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最后,女子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提起公诉。
中国检察网官网发布了该案起诉书。
起诉书
全文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433号
被告人房某某,曾用名房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200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应被害人潘某某之约,从上海乘坐飞机至广州市天河区**路**号**酒店**房准备与之发生关系,期间,潘某某提议让朋友陈某某加入性活动,房某某表示同意,完事之后,陈某某先行离开。
第二天14时许,本来答应订机票并送房某某到机场乘飞机回上海的潘某某爽约而独自离开酒店,房某某甚为恼火,即威胁要以潘某某、陈某某对其强奸报警。
为报复潘某某的背信和无情,2020年2月18日14时26分,房某某遂以被潘某某、陈某某盗窃、强奸为由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林和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潘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2020年2月19日,潘某某、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3月18日天河区公安分局提请天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潘某某、陈某某。
3月25日天河区检察院对潘某某、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月26日潘某某、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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