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打造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一、周密部署,快速响应

牢固树立全链条办案理念和全局一盘棋思想,印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执法重点,要求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作为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铁拳”行动的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突出重点,行动高效

行动以来,不断深化“上下联动、左右衔接、合力执法”的工作机制,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加强市、区、镇(街)三级联动,依法重拳出击,聚焦“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侵权假冒儿童用品”“生产销售使用退役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但未作出相关标注的产品,利用废旧电池组装以旧充新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洗护用品、钟表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家居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等13个重点领域,有力查处一批关乎民生的违法案件,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维护市场稳定。行动以来,全系统累计立案4112宗,案值8073.50万元,罚没金额2874.4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5宗。其中1个案例入选国家总局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4个案例入选广东省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三、持续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展示执法办案成效,震慑违法者,持续释放震慑效果,警示经营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取张贴、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方式、积极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通过多渠道广泛发布警示信息,提高人民群众消费购物的辨别触角,营造社会共治氛围。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典型案例,展示案件查办成效,震慑存侥幸心、存“黑心”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特种设备宣传活动、安全生产宣传活动、食品安全宣传周、“顺德区科普嘉年华活动”等,开展“铁拳”宣传活动。行动中累计发布相关宣传报道21篇,已发布典型案例18批次共87个,派发各类宣传材料1500多份。

行动开展以来的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佛山市南海区某兴钢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伪造产地案

2023年8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职权对佛山市南海区某兴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伪造产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8月,当事人与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编号ED20N5965),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锈钢管,同时合同中还对原材料材质作出如下约定“不锈钢管材质是正国标SUS301B,镍3.5%,铬15%,所有301B管身上需打‘SUS 304 Made in Turkey’字样钢印”。2020年9月上旬,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口头形式,在上述《购销合同》的基础上,追加16036 kg标有“SUS 304 Made in Turkey”字样的不锈钢管的生产订单,其余单价、原材料材质、成品外观标注等要求与上述《购销合同》一致。截至2020年9月25日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完成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委托生产业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伪造产地行为。

2023年 11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涉案不锈钢管26650kg、罚款3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某兴钢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案例二:黄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案

2023年11月初,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某店铺(经营者为黄某某)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9种酒类产品(共405瓶)的外包装标有

商标。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并出具鉴定文书,上述产品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酒类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初步统计,涉案产品的货值超过1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2023年11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11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批侵犯“贵州茅台”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产品

案例三: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某达乳胶制品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1月,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职权对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某达乳胶制品厂(经营者:区某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经营者区某珠于2016年6月22日取得图形

的《作品登记证书》,当事人于2018年3月开始生产带

图形的“耐酸手套”。广东天骄南洋乳胶手套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28日在第9类商品“防事故用手套”上注册

商标,并办理续展手续,目前处于有效期内。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作品著作权无法抗辩他人在先申请并注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比对分析,当事人生产的“耐酸手套”与“防事故用手套”属于类似商品,当事人使用的

图形与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经核定,非法经营额为101212元。

2023年3月,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罚款1012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佛山市某夶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3年7月,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依职权对佛山市某夶网络有限公司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利用购买的数据爬虫接口自行开发“复制宝贝搭配营销_开店帮手”软件,并于2021年11月开始在1688服务平台上开设官方店铺,根据不同的服务周期以不同的价格向1688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销售。1688平台内经营者购买了当事人开发的上述软件后,只需在软件中填入第三方平台的商品页面链接或店铺首页链接并提交,该软件可在不取得第三方平台或平台内经营者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抓取对应商品页面或店铺的相关商品的图片、文字描述、价格等数据,并按照1688平台的规范要求进行整理、排版并生成可供经营者上架的商品条目,即实现了“一键复制宝贝”、“多个平台搬家”等功能。当事人经营“复制宝贝搭配营销_开店帮手”软件服务,利用技术手段,未经允许抓取、使用其他平台及店铺经营者的商品信息数据,导致其他平台及店铺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足以被实质性替代,实施了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3年11月,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佛山市某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3月,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佛山市某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现场展示介绍产品、播放宣传视频、张贴室内海报、开展健康讲座等方式对其经销的“逆生元 生命平衡液水饮品”和“逆龄素N-乙酰神经氨酸复合固体饮料”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宣传推广内容包括“中国生物免疫应用委员会推荐产品,联合国国际生态安全科学院监制产品,诺贝尔院士专家实验室,陈巨余:超级抗原能治肿瘤、艾滋病和骨头病”等。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真实性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2023年 9月,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佛山市某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及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7月,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佛山市某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及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变更名称为带有“某粮”字眼,开设名称为“某粮集团”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先后变更与“某粮集团”有关联的股东,在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上发布表明国企背景、夸大经营情况的内容等方式,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当事人是与中国某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国企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及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3年 11月,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佛山市顺德区某坊家具店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佛山市顺德区某坊家具店涉嫌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淘宝网极有家平台“某造小屋”网店进行线上销售家居产品。其通过“刷单”虚构交易量、销售记录等方式,提升网店及商品在平台的排名,更容易给消费者搜索到,提高网店知名度,促进实际交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3年9月,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佛山市三水某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案

2023年1月,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佛山市三水某源食品厂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佛山市三水某食品厂生产的“五香花生”(生产日期:2022-10-17)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实,当事人同时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五香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2023年4月,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五香花生”5包、罚没款合计90582元、及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佛山市南海区某盛酒类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 7月,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南海区某盛酒类商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剑南春酒”带有“劍南春”标识,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第1047165号注册商标相同,涉案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项目也相同,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劍南春”)的产品;当事人对外销售的“经典装国窖1573酒”带有“国窖”标识、“泸州老窖特曲酒(老字号)”带有“瀘州老窖”标识,分别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1961号、第915682号注册商标相同,涉案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项目也相同,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国窖”、“瀘州老窖”)的产品;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五粮液1618酒”、“五粮液酒”均带有“五粮液”标识,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第13878307号注册商标相同,涉案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项目也相同,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五粮液”)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2023年 11月,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罚没款合计282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佛山市某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4月,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佛山市某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出售的甜酸野山椒(规格:158克/袋,加工日期:2023年2月13日)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检样品甜酸野山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复检。复检检验报告显示复检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甜酸野山椒(规格:158克/袋、生产日期:2023-02-13)共250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 10月,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27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缘家具厂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3月,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缘家具厂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消费者于2022年4月在当事人于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某缘家具”下单购买家具,订单交易快照中宣传页面有“真皮、头层牛皮”,并以图文形式展示商品真皮区域。案件调查期间,消费者提供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销售给该名消费者的涉案家具的材质与其宣传的真皮材质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涉案产品宣传页面标有“真皮”等字样,但交付给该名消费者的商品材质不是网店页面所宣传接触面为“真皮”。当事人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480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广东某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安全管理义务案

2023年6月,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广东某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时现场作业人员少于二人、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过期、在维保记录上代签其他维保人员姓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

2023年10月,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83442.6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某庆电器制造厂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9月,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市场监督管理所依职权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某庆电器制造厂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生产的某型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市场监督管理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6954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