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泊头市丰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提供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
办案人员:王琦、蒋志信
【基本案情介绍】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喷漆作业无配套治理设施
2023年9月20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泊头市丰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执法程序规范】
2023年9月20日,该案件经局领导批示展开立案调查。经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工序正在生产,现场未安装使用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续。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企业法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该企业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案件说理明晰】
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序号40之判定标准。1.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按31%-40%比例进行处罚。该公司喷漆时在车间内进行且刷漆时间短未对环境造成影响故按31%进行处罚。2.该公司一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属首次违法行为按5%比例进行处罚。3.发生违法行为后该公司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环境破坏以上三要素无处罚百分值。综上,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柒万贰仟元整,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方式创新】
除在线监控平台、分表计电监控平台外,舆情举报已逐渐成为获取环境违法线索的重要途径。我局根据该类企业特点,调整工作部署,加强日常巡查,并安排专职人员实时关注该类信息,及时反馈到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固定违法证据,切实有效的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推广经验做法】
随着环境执法监管手段科技化、数字化,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应加强科技手段监管的力度和区域范围,我分局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加强运用无人机检查、查看监控等方式,及时发现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解决环境信访问题。下一步,我分局将继续与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加大巡查力度,推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来源: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
编审:石增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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