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产教父”邓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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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产教父”邓智仁

在现今日益繁忙商业社会里,起诉别人或被起诉已是不可避免的事;由于我曾当过香港警察督察,学过法律,代表过政府为小案件当检控官,起诉违法者或在案件中当证人的案例无数,后来在香港经营颇具规模的服务行业,又不可避免起诉很多违约的客户。

我在以前的两篇文章:“在中国,宁做被告不做原告!”和“给移民到西方国家的中国人一些普及法律常识 ”中提及:“我在香港打官司从来没有输过,在中国内地打官司从来没有赢过”,但其实在大部分民事起诉案中,尤其是所有发达国家/地区,都有其共通点,我列举个人经历的案件给大家参考:

案例(一) :是一宗贿赂官员的案,主审法官是中国人,被告律师是很有名气的洋人,主控方是政府律政司委派的中国人律师。在开审过程中,控辩双方陈词和辨证中,出现很有趣的一幕。

每次代表政府的控方律师要说话时,法官则打断他的陈词並纠正他的言词,一点面子都不给这位律政司委派的中国人主控律师,因为在香港政府官僚架构上,法官的职位是高于一般主控官,尤其是在法院内,所以使这位主控官很难为情,而这边的辨方律师是位稍有名气的洋人律师,来势冲冲,看不起这位中国人小小法官。

很多时候,毫不客气地指点法官如何将陈词纪录在案,中国人法官很难为地按照辨方律师的严正要求纪录在案;整个审讯过程中,我看到的是:法官代替了主控官律师,中国人欺负中国人;辨方律师指挥着法官,洋人欺负中国人,是很有趣的情景。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沾沾自喜,看到自己的洋人律师在法庭内威风八面,知道自己花重金聘请这洋人律师是没有错的,肯定会赢了这场官司。但结果是,被告被判罪名成立,重判坐牢三年。

案例(二):是一宗香港警察集体贪污案;被告为两名总督察,Chief Inspector of Police和五名警长Sergeant, 是两名总督察的部下,共七人。两名总督察中,其中一位总督察是我的好朋友,年轻能干,事业有成;他以高昂代价聘请一名资深和很有名气的洋人律师替他辨护;当案件审讯中段,我的好朋友总督察突然中途认罪,付款保释等候判刑。

我马上追问他原因,他说他的律师劝告他中途认罪,希望减轻刑期,因为在审判过程中,证据充足,对他不利。我的好朋友总督察说,他付出高昂律师费聘请这位很有名气的洋人律师,当然要听他的劝说,所以中途认罪,以求减轻刑期。最后,本案所有其他六人也被判有罪,判处一年与三年刑期,我的好朋友总督察被判两年半刑期。我当时以为此案就此结束。

事过了三个月,香港法院内政部审阅所有供词和程序后,发现从廉政公署ICAC开始抓人,取口供,提堂和审讯过程中,出现司法程序错误(我也不清楚细节,因为媒体没有报道细节),对被告们不公平,所以六位没有认罪但最后被法官判刑的被告全部无罪释放,并马上继续上班当他们的警察工作;而我的好朋友因为自己认罪,所以仍然要坐他两年半的牢狱。真冤!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我亲历其过程,给我们的警惕是,首先不要轻易犯案,也不要全听律师的。因为最有名气的律师也会有疏忽的错,法官也是人,也有犯错和感性一面的可能性。请大家再仔细看看我以前的一篇文章《给移民到西方国家的中国人一些普及法律常识 》,对身在海外的华人很有帮助。

PS:邓智仁先生利用最近闲暇时间,分段讲述一些亲身经历个人在商场和社会的经验,有别于现在大家听到和看到的理论或以讹传讹别人成功/失败故事,希望能够带给人们一些新的启示,让人们少走弯路。每一篇文章/故事更隐藏一些深层人生哲理,希望大家多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