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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台州临海警方抓获了一名女在职研究生。这名女研究生联系一些写手,让他们制作色情小说和漫画,她再将这些作品在网上和以图书形式进行销售。

警方成功将钱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查获实体及电子非法出版物数量10万余本,涉案金额1000万余元。

一、传播淫秽物品无论是否牟利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通过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到,只要传播淫秽物品,无论是否牟利都构成犯罪。但是,构成前述两罪的前提必须是传播的是淫秽物品。那就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淫秽物品。

二、淫秽物品包括书刊、影片、图片等实体及视频、音频、信息等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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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淫秽物品必须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

《刑法》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或者及部分内容含有淫秽内容的,并且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四、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五、女研究生构成何罪?

根据警方的信息,女研究生是将淫秽物品进行了销售,并且警方查获1000万余元赃款。

因此,女研究生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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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女研究生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警方的信息,警方查获实体及电子非法出版物数量10万余本,涉案金额1000万余元。

根据《解释》第一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如果最终认定女研究生涉案数额达到警方公布的标准,女研究生的刑期将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七、金瓶梅属于淫秽物品吗?

通过我们以上的分析,相必大家都知道了,金瓶梅虽然含有描写性行为的淫秽内容,但金瓶梅具有艺术价值。所以,金瓶梅不属于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