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王某骑行电动二轮车在路口与同样驾驶电动二轮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数日的治疗,王某康复出院,但双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收到案件后,认为赔偿数额较小且事实清楚,于是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因前期的沟通不畅导致对立情绪较重,于是,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叫到法院进行调解。

在面对面调解过程中,法官就双方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从事故的责任分配、相关费用的基本计算以及类案处理情况等三个角度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同时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之下,被告张某同意对原告王某进行赔偿,王某也作出了让步,放弃了一部分赔偿数额并考虑到张某的实际情况同意分期给付赔偿款。

双方当事人从针锋相对到和平交谈、达成调解,纷纷对承办法官表达了感谢,对东光法院“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的工作机制表示肯定。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赔偿纠纷也大幅增加,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调解作用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也让当事人尽快拿到赔偿款,真正做到节约诉讼成本,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