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工作落地见效,严厉打击涉及外包外租违法违规行为,现曝光一起江阴市外包外租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履行好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职责。

典型案例

江阴市月城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星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承包方签订的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总经理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235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要提示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