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1起、腾退土地5.02万平方米。腾退工业厂房案件4件,腾退工业厂房9.92万平方米,腾退交付住宅近4000平方米。12月29日,扬州经开区法院召开做实执行“强制腾退”优化土地资源要素流动服务保障园区“二次创业”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据介绍,经开区法院从做好司法调研,为土地资源优化利用提供决策参考;做优分类施策,为土地资源高效出清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做深综合治理,为土地资源优化共治完善联动处置平台;做实执行实施,为土地资源供给兑现提供有力保障等4个方面高效释放沉淀土地资源。

据悉,经开区法院执行局在干警通过充分调查、多方沟通,积极争取各方力量支持,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依靠执行团队的力量,努力取得腾退迁让类案件执行“攻坚战”的胜利。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积极推进、稳妥执行”原则,形成了分类施策、分阶段推进、分步骤实施 “强制腾退三分工作法”。针对执行过程中的出现的司法拍卖中的工商业不动产的腾退、司法拍卖中供居住的不动产的腾退、基于合同等纠纷产生的不动产腾退、行政非诉案件中违章不动产的腾退等四大类型腾退案件,分为四个阶段、十七个步骤,实现了执行腾退的规范化。

扬州经开区法院执行强制腾退工作典型案例

一、两地四家法院协同执行司法拍卖土地强制清场

(一)基本案情

关于扬州某银行与北京某物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扬州经开区法院依法拍卖了北京市平谷区某物流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成交后占用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交付给买受人。为保证司法拍卖实效,扬州经开区法院执行干警两次前往北京现场调查,鉴于现场面积巨大,情况较为复杂,为保证腾退工作顺利开展,扬州经开区法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协同执行。经过多次研判,制定腾让工作预案,决定调派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两家法院司法警察协同执行。7月11日至12日,两地四家法院六十余名干警开展释法析理、约谈、清场交付工作,外围协调了公安、消防、救护等力量充分保障。因为暴雨的关系,执行人员与仓库占用人充分沟通,协调运输车辆、搬运人员在保证搬运速度的前提下尽量采取最安全的搬运方式保证当事人的利益。行动历时13个小时,动用搬运工人80余人,运输车辆60余车次,共交付土地32600余平方米、厂房13400余平方米,搬运酒水、调味品等5000余吨和一大批家具、家电、机器设备,完成了拍卖土地及厂房对买受人的交付工作。

二、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扬州市某电器厂行政非诉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扬州市某电器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涉案集体土地及国有河流水面建设砖混厂房和水泥地面,建成2层砖混厂房1座,水泥地面若干,四至围墙,共圈占土地面积1056.1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合计744.3平方米。后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及国有河流水面并自行拆除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限制建设区土地上全部建筑物。本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至法院谈话、上门现场调查并张贴腾退公告,被执行人消极对抗,本院决定对涉案厂房进行强制拆除。

在强制腾退行动前,执行局制定执行预案,提前联系所在辖区的派出所、镇政府、执法、消防等部门人员,联系拆迁公司。执行当天,各小组按照方案分四组有序开展工作。执行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将厂房内物品进行清点并记录,与被执行人谈话确认,保证搬迁全程透明公开。历经10多个小时,执行干警成功将厂房腾空,并推倒,恢复土地原状。

三、扬州市朴席镇某村民小组与彭某、陈某承包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自2013年起承包扬州市朴席镇某村鱼塘,承包期间陈某在鱼塘边的坡地上建有房屋,期限五年。2016年,陈某与彭某签订转让合同,以5万元价格将鱼塘和房屋转让给彭某。后彭某自行和某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彭某占用鱼塘至诉讼时。因某村向陈某、彭某提出解除承包关系,未获同意,故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本院认为承包期限到期后,陈某与该村集体成立不定期承包关系,彭某与村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不符合生效条件,未能成立。判决解除该村集体与陈某之间的承包合同,彭某返还鱼塘及其他附属设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彭某自2016年起占用该鱼塘,除养殖各类鱼、龟外,还在鱼塘岸边养殖了大量的鸡、鸭、鹅等动物,囤积了大量的旧物废品,岸边房屋为彭某父亲居住。彭某全家以销售养殖的动物谋生,家中有两位七十多岁的父母和两名适龄儿童和一名婴儿。

执行人员梳理案件关键要点和关键人物,将目标分为四类,设计腾退方案和步骤。第一步,与村集体沟通,介绍案件执行难点及思路,为彭某争取自行腾退的宽限期。要求彭某在宽限期内自行以批发、零售等方式处理岸上活物。后彭某在宽限期内自行处置上述活物,最大程度保障了彭某的利益。第二步,多次组织村集体、彭某谈话,告知彭某自行处理囤积的旧物废品,避免法院强制腾让大量价值不明动产所带来的损耗及司法处置可能产生的纠纷。第三步,与村集体、彭某及相关工程协商,由村集体联系当地鱼类批发商收购鱼塘活物,相关工程调整施工计划,为清空鱼塘让出缓冲空间。第四步,多次组织村集体、彭某、陈某调解,化解各方累积的多个矛盾纠纷,避免后续可能带来的诉讼、执行和信访矛盾,房屋顺利清退。

四、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4万余元。执行中,执行法官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得知,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被执行人认为涉案租赁合同纠纷的根源不在于其本人,而在于次承租人和次次承租人,并将次承租人袁某某和次次承租人周某某诉至本院。次承租人袁某某上诉期内不服本院判决,将案件上诉至扬州中院。同时,次承租人袁某某将次次承租人周某某诉至本院,并采取诉中保全措施。一个由三起案件(1起在执案件、2起在审案件)组成的连环租赁合同纠纷形成。

经过三轮磋商,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免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4万余元,生效判决明确的其他金额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分担4万余元、次承租人分担1万元、次次承租人分担14万余元。后相关各方按约将款项全部支付到位,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在执案件执行完毕。与此同时,次承租人从扬州中院撤回其和承租人之间的上诉案件,并从本院撤回其和次次承租人之间的案件。至此,围绕涉案房屋产生的三起纠纷得以全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