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6日,住建局常熟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接常熟市建筑管理处移交:常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新建计算机散热器生产项目-1#厂房、门卫项目中存在未按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公司承建的某公司新建计算机散热器生产项目-1#厂房、门卫工程中存在未按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2023年4月27日,常熟市建筑管理处执法人员对上述工程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现场围挡均已拆除,施工区域敞开性施工,现场大量裸土、砂石散料未覆盖,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且浮尘较多,扬尘隐患较多。针对上述问题,常熟市建筑管理处对其开出了《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一份。目前,该公司已对现场存在的扬尘问题进行了整改。
1、《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2、《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
鉴于该单位已按照要求对工程中的扬尘问题完成了整改,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来源:常熟治污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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