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劳动者,达到一定的年龄,是可以退休,领取退休金安度晚年的。可是,也有很多情况,比如随着我国已开始进入老龄社会,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士进入就业市场,通过返聘、再创业等,劳动者达到了退休的年龄,仍然在工作的。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吗?

退休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强制性退休制度,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必须结束正在进行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休或退休的人员再就业,但该类人员已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退休后工作不属于劳动关系。退休人员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按劳务关系来处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也不是劳动合同,而是约定了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等待遇的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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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来讲,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具有生活保障,没有必要再为其提供双重社会保险障。因此,在司法中,应当将他们认定为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或是去别的公司再就业的,已经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标准,其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在工作岗位中受伤的,一般不能再按照工伤处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但是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民事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解除劳务关系,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条件除了达到退休年龄外,还对工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等有要求,还需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因此,首先要理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退休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属于退休人员。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才属于退休人员。

那么已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单位的用工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吗?或者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吗?司法判例中有根据劳动法规定,招用人员时只需要年满十六周岁即可,并没有说超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可以招用,且劳动者并没有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从而认定是劳动关系的。也有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认定为劳务关系的。目前没有统一观点,需要根据各地区高院的指导案例或判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给山东法院的答复内容为: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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