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张某(男)是某娱乐会所负责人,与赵某(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某日晚,张某与妻子王某在其经营的娱乐会所一包厢内庆祝二人的结婚纪念日,赵某得知此事后,醋意大发,遂酒后来到娱乐会所。

张某怕自己与赵某之间的关系被其妻王某发现,便让服务员将赵某安排在会所的另一包厢内,张某边陪赵某喝酒(此前张某就曾喝过酒),边好言相劝赵某离开会所,但赵某不从,执意要去王某所在的包厢,无奈之下张某便强行将赵某往会所外拉。

当拉至会所大厅时,赵某爬在地上抱着一花盆不愿离开,同时大喊大叫,此时大厅内有很多客人及服务员,张某羞得无地自容,遂不顾赵某挣扎反抗,从后面抱着赵某强行往外拉,赵某使劲在张某怀中挣扎,在下台阶时,因站立不稳,二人均摔倒在地(其中赵某仰面重重摔倒在地),后张某和几名服务生将赵某送至其租住处。

赵某于次日中午被人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因头部与平面钝性物体(如地面)相互作用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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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意见

分歧意见

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具有何种过错,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虽然赵某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张某强行往外拉时摔伤所致,但对张某而言,因其当时喝了酒,站立不稳,尤其是在赵某倒地的同时,自己也摔倒在地,之后张某还好心将赵某送回家,在当时的情况下,张某对赵某摔伤乃至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是不应当预见,也不可能预见。所以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疏忽大意的过失)。

张某明知自己喝了酒站立不稳,且当时赵某又在其怀中使劲挣扎反抗,其应当预见在此种情况下强行拖拉赵某下台阶可能会造成赵某摔伤的损害结果,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间接故意)。

张某是会所负责人,对会所地形条件很熟悉,明知自己与赵某都喝了酒站立不稳下台阶时会摔倒,但为了让赵某回避自己的结婚纪念活动,不顾赵某反抗,从后面强行拖拉赵某下台阶,结果造成赵某被摔伤,且摔伤后张某也没有实施任何积极救助行为。

可见,张某对赵某摔伤的这一结果主观上持放任的态度,虽然张某不希望有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故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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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意见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相似之处都造成了他人的损伤结果,而且都没有预见,但二者存在着本质区别。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能否预见,有无预见能力,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知能力、行为本身潜在的危险程度以及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行为人本应当预见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他人死亡,就应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行为人不负有预见责任或者根本不可能预见,结果致人死亡,就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作为会所负责人的张某,其对会所地形条件很熟悉,应当知道当时自己与赵某均喝了酒站立不稳下台阶时可能会摔倒,但为使赵某回避其结婚纪念活动,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强行将赵某往外拉,当张某强行拖拉赵某时,就具有了一种防止赵某摔倒、保护赵某人身安全的义务(即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而张某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造成了赵某摔伤的损害结果。

可见,张某主观上对赵某摔倒致伤的损害结果既具有预见能力,也具有预见义务,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故其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

其次,张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

所谓故意伤害罪中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损伤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并且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结合本案,张某与赵某系情人关系,张某强行将赵某往外拉,目的是为了让赵某回避其结婚纪念活动,赵某摔倒的同时,张某自己也摔倒在地,且事后张某并非一走了之,而是将赵某送回其租住处。

可见,张某主观上绝无伤害赵某身体的故意,对赵某摔伤结果的发生,其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从主观上分析,张某对其酒后不顾赵某极力反抗强行拖拉赵某下台阶可能会造成赵某摔伤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从结果上分析,造成赵某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张某强行拖拉着下台阶摔伤后所致,且赵某的死亡结果与张某的强拉硬拉行为之间具有刑法的上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