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政府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已开征小城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对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123元/平方米。

实际建筑面积与已缴费面积不相符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及其他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专项配套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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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外,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项目,不属于上述已建成的项目,仍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