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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爱国主义教育法元旦生效,对企业有新要求

02

民事诉讼法修订,重点优化涉外民事诉讼程

03

行政复议法新修,提升化解行政争议能力

04

紧密关注!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挑战!

05

深圳“组合拳”加速工业企业技改升级,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亿元

06

深圳养老保险基数调整,企业经济负担加重

一、爱国主义教育法元旦生效,

对企业有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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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法》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这部法律共5章40条,旨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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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法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其中对企业作出如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国家支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应积极相应号召,在每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及其他重要传统节日,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政策链接】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0/content_6911481.htm

二、民事诉讼法修订,重点优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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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的修改,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整合优化,并吸收国际经验和本土实践,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系1991年以来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的首次实质性修改,对我国未来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极具现实意义,殊值关注。

(一)优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送达规则新变化,解决“送达难”问题。

本次修订,针对涉外送达新增了三种送达方式,包括:受送达人与送达方式

①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受送达人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②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受送达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核心变化是涉外送达可以向各类涉外主体的法定或者约定“代表人”送达,不再要求具有明确的接受送达授权。

同时,将“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修改为“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将“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送达”修改为“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送达”,删除了“须经受送达人授权”这一限定,一定程度上规制境外当事人利用规则逃避送达,进一步保障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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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适当联系”规则,扩大法院管辖

本次修订增设“适当联系”规则,即:“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作为兜底,司法机构可据此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涉外民商事案件与我国存在适当联系,从而行使管辖权,为中国实体提供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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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本次修订明确,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2)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3)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4)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不符合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二)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严格规制虚假诉讼

本次修订扩大了保护范围,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修改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增加“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案件类型,拓宽了虚假诉讼的认定范围。

【法律顾问指引】

本次修订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可以预见未来境内外企业可以更多地选择中国法院诉讼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更好地运用平行诉讼相关规则演绎攻守之道,从而更加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开创涉外争议解决新局面。涉外业务的企业应注意关注本次修订,及时与法律顾问讨论,共同调整涉外交易模式及法律文件,保障权益。

【政策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4YTIxZThiMjAxOGE1MGY4ZDYzNDBjYTc%3D

三、行政复议法新修,提升化解行政争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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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扩大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首次制定行政复议范围“负面清单”。

本次修订以列举形式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赔偿、工伤认定、侵犯公平竞争权、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

另一方面,首次推出行政复议范围“负面清单”,即规定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四类事项,分别包括国家行为、规范性文件、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此四类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直接不予受理。

2、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本次修订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

除未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外,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不论行政机关是否告知,申请人不服该类行为,均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

3、细化书面提交复议申请的具体方式,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

本次修订细化了书面提交复议申请的具体方式,包括邮寄提交和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并明确了“一事一申请”原则,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区分后提出复议申请的要求。

【法律顾问指引】

《行政复议法》修订健全完善了行政复议各个环节的程序机制,不仅加强了对行政部门的要求,也提高了对企业应对行政行为的要求;

例如: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这意味着,面对前述行政行为,企业认为侵犯合法权益,应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梳理法律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并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政策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4YTIxZTZjMzAxOGE1MDhkNDkxYTBjOTg%3D

四、紧密关注!新《海洋环境保护法》

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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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第二次修订(大修)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有很多制度创新和务实措施,值得企业关注:

一是更新了不同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分工,明显增强监管可操作性。

新法增加了大量监管清单和企业自行记录、报告和证明手续要求,对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实施要求更为细致、明确。

二加大法律责任规定、处罚力度。

以海运货物贸易常见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与运输为例,处罚事项由旧法的1项增加为8项,处罚内容由违反申报规定,扩展到违反申报、托运、交付、货物包装、载运、装卸等全过程规定。如果贸易商或者运输企业未能全面履行规定,发生环境事件的,还可以被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固定幅度类罚款的上限额,旧法的罚款上限为50万元,新法罚款上限是500万元。还有多个按照面积、货值或者次数等计算罚款,上不封顶的处罚事项。

三是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制度。

如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规定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等。

【法律顾问指引】

1、建议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企业,及时了解、辨识、补充和更新本单位的环境风险事项清单,调整风险事项等级和应对要求;

2、制修订管理制度规程,特别是主要影响行业企业新增自行记录、报告、证明要求的制度,配齐设备器材,按期淘汰或者更新落后设施与设备;

3、对于海洋工程或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关注新法增加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区域要求,必要时及时补充组织技术评价和采取相应措施。

【政策链接】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310/t20231025_1043942.shtml

五、深圳“组合拳”加速工业企业技改升级,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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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深圳制定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引导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主攻方向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产能整合与优化提升,推动深圳工业经济健康发展,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加大技改项目投资支持。《若干措施》提出,以更大力度吸引有新增投资意向的工业企业在深布局落地一批优质产能、重点项目,推动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发展,对工业企业在深实施的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亿元。

2、大力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深化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推进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积极引导企业绿色化改造,以及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例如,支持服装、家具等传统优势产业企业运用智能制造装备和数字技术,实施研发设计、营销、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传统优势产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

3、培训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和应用示范标杆。培育一批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建设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智改数转”应用示范标杆,加强绿色制造项目试点示范。

4、加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需求,推出“技改贷”“数字贷”“绿色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提供优惠利率,建立授信审批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法律顾问指引】

相关的工业企业应树立技术改造新理念,据自身的情况,利用政策的支持,明确融资需求,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改善生产环境等等,合理利用资源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

【政策链接】

http://www.sz.gov.cn/szzt2010/zdlyzl/jjshzc/content/post_11016664.html

六、深圳养老保险基数调整,企业经济负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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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深圳人社局发布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调整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通知》中明确: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523元执行。

2024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执行。

有效期为 “5” 年,一直持续到2028年12月31日。

深圳社保缴费基数上调由2360元调至3523元,企业承担部分增长39%。一档涨后1500左右。二档涨后900左右。而二档的总变动达到255元,这就意味着企业多出162,个人多交94。(计算方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需要缴费的费用)

【法律顾问指引】

1、企业作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主体之一,应当及时关注到缴费基数的变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申报缴费基数的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及时变更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主动配合做好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若弄虚作假,不据实申报缴费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2、对于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企业在申报社保、公积金、个税时,要按照员工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相关补贴也应该纳入基数计算中,统一缴费基数,并且,用人单位应将社保和公积金扣费情况告知员工,规避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用工风险。

【政策链接】

http://hrss.sz.gov.cn/xxgk/zcfgjjd/zcfg/shbx/content/post_11052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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