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平县生猪屠宰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食肉安全,维护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2021年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公告: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农村地区确需屠宰自养生猪的可按相关规定委托定点屠宰厂(场)代为屠宰,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后可上市销售(附:河北安平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代宰联系人:刘彬18043170213;安平县云海食品有限公司代宰联系人:翟海罗13180003000)。

三、严禁屠宰和销售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病猪、死猪。未依法实施屠宰的,由农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屠宰和销售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相关设施设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生猪注水行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五、严禁为非法屠宰提供场所。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食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类产品,共同营造“吃放心肉食,享健康生活”的食品安全环境。

七、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涉及生猪屠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特此公告举报电话:0318-7524305

安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日

来源:安平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