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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而签证与索赔的管理又是合同管理的核心。相对而言,我国的发承包双方对签证与索赔的管理能力较为薄弱,大多数发承包人在签约时不重视签证与索赔相关的合同条款,履约时对应签证事件及可索赔事件没有足够的敏感度等,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错失了很多签证与索赔的良好时机。同时,整个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操作也给签证与索赔的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常以“人情”为主线,不注重“契约精神”,也因此致使很多口头达成的“君子协议”在产生争议后均“化为乌有”。

那么,什么是“签证”呢?签证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在工程实务中形成的行业术语,一般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首次使用了“签证”一词,即“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使得“签证”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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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签证的概念可知,签证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签证是发承包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其本质就是一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发生变更是极为常见的。因此,在不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是整个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工程签证是发承包双方主张权利的凭证,如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确认变更的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减少工作内容或变更技术要求等。原则上,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在结算阶段,不论是发包人自行审价、委托审价或是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委托法院审价,审价单位均无须对一份有效的签证是否可以计入造价再行确认,仅需按签证记载内容计算实际对应的工程造价即可。

更多内容,详见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最新著作,《ESG背景下的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专题十:签证与索赔

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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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言片语

在工程实践中,较多发包人对签证程序管控并不规范,往往由无授权的人员代为签署签证文件,使后续双方易因签证的效力问题引发争议。

承包人只顾着按照指令完成相应工作,既没有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签证单,也没有固定现场证据,结算时才发现需要补办签证。

一份有效的签证单必须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对于签证,发承包双方均应秉承“过程管理、文来文往”的原则,同时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依法依约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