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2010》(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bmgz/201004/t20100428_144835.html)中有一部分内容“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现实专利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可能过分理解该条目的解释,将封闭式和开放式权利要求过分机械的理解为只能用这两种形式表述,或者过分机械的理解为只要采用指南规定的表述方式则一定是“封闭式”或者“开放式”权利要求。

采用“封闭式”还是“开放式”的权利要求,需要发明人真实且具有根据的意思表示,不应当仅仅是一种固定格式就直接确认其需要保护的范围。“封闭式”权利要求在化学领域中的意义在于,任何化学物化学工艺产生的聚合物等都可能包含杂志,为更准确表达保护范围,采用“封闭式”权利要求可以明确杂志不属于保护范围内;若采用指南所说的表述方式“主要由……组成”,可能会产生化学杂质也属于化合物权利要求主张的保护范围,这个就比较荒诞。

对于软件类,电子类,机械类权利要求,采用“封闭式”或者“开放式”权利要求,无需考虑杂质问题,应当从功能角度理解发明人的真实意图,和公众可从普通方式理解的保护范围综合确定究竟是哪一种权利要求。“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核心在于权利技术的封闭性保证该项技术方案能够在没有其他技术特征辅助的情况下独立完整得到实施,结合说明书和所述技术领域的工程师是否可以没有冗余技术特征独立实施该权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判断基础,而不应当仅仅以所载明的固定格式为依据。

A公司申请某种防盗锁的实用新型发明,其独立权利要求1表述为"一种防盗锁,由锁芯,传感器,报警装置组成“,是否能够直接说明该专利的独权为一种”封闭式“的权利要求?不宜从单独的用词进行判断。假设,说明书明确表示存在其他的结构,这种结构存在不影响独立权利技术方案的功能,例如明确排除报警装置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功能并没有引起变化,则可以认为报警装置是在可有可无的情况下必然要存在的结构或者部件,则发明人的的意图则比较清晰,可以认为发明人是一种”封闭式“权利要求,这几种结构或者部件构成了发明方案的封闭性。假设任何一种结构或者部件的去除会直接影响发明人的发明技术方案,则可能认为发明人使用了”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对于这种权利要求仅仅是一种方案的内容的例举,而没有舍弃发明人企图表达的其他非主要部件或者通用可知的部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