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金罚决字〔2023〕35号)显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因票据业务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35万元。

同时,张彤,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行长,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票据业务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责任,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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