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多个楼盘

均出现保价函“无法”兑现的情况

或因开发商对此予以否认

或因第三方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

或因“保价规则”苛刻……

就目前徐州房地产出现的保价函

种种“无法”兑现的事件

本报记者采访了

江苏苏大律师事务所 刘梦林律师

具体情况分析,一起看看看吧

A楼盘:开发商不承认售楼处放置过保价函

刘梦林律师:需遵实事求是、循公序良俗

业主赵先生反映,自己在2022年1月和2月分别在售楼处拍摄公示的保价函,“保价函承诺价高返还”随即放心以单价1.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产。2023年11月楼盘降价至1.4万元/㎡,自己凭拍摄的保价函照片索赔被拒。开发商回复:不知道是谁放置的,放置的目的是什么,放置了多长时间。涉及经济纠纷,建议业主走司法程序。

开发商不承认此事?对此,刘梦林律师认为这种情况需遵循实事求是、公序良俗的原则,而不是开发商或者购房人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说否定就否定。售楼处是开发商设置的,在当时的情景下按照一般的原则,其他人不会在售楼处放置保价函等类似的公示,开发商或者售楼人员也是不允许。“如果售楼处的房价是1万元/㎡,有其他人在售楼处放置1000元/㎡的价格公示,开发商会让放置吗?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

刘梦林律师补充道,开发商否认了当初的保价行为,这对业主反而有利。“开发商否认该行为,也就无法提供该保价函公示撤销的凭证,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讲,两件事不是一个‘主体’,也就意味着拿不出撤销的凭证,该保价函公示至今一直有效,和现在是否在不在售楼处公示无关。

B楼盘:开发商“未批不发”,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

刘梦林律师:内部管理问题,仍需承担责任

业主胡女士反映,自己在2022年4月买房时,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向自己发送了保价函,于是她以单价1.8万元/㎡购买了房产。2023年12月楼盘降价至1.3万元/㎡,自己凭保价函索赔被拒绝。开发商回复:内部未审批宣发,不知道是谁擅自宣发的。将配合业主通过司法程序共同追究该销售人员/代理公司的责任。

开发商认为是个人行为/代理公司的行为?对此,刘梦林律师认为这属于开发商内部管理不当造成的,和第三方(业主)无关。不论开发商内部是否审批,一旦该保价函对外宣传,都可以视作开发商的行为。

刘梦林律师补充道,相较之公示,这种电子海报的传播度更广。但只要查到第一个宣发的源头,并对第一个人的行为进行“作废的告知”,就可以认为该“电子保价函”已经失效。“如果开发商无法提供第一个宣发的人作废的凭证,该公示在网络传播,也是一直有效。什么时候第一个人进行了撤销,才形成公示撤销的闭环。在此之后才视为原公示无效”。

C楼盘:保价函公示期间成交的客户保价

刘梦林律师:合理合法,但要注意闭环的时间

业主王女士反映,自己在2022年1月在售楼处拍摄了公示的保价函,随即以单价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产。2023年12月楼盘降价至1万元/㎡,自己凭保价函索赔被拒绝。开发商回复:我们仅公示了30天,在这30天内成交的客户会单独签署保价协议。在公示之前和之后成交的客户不予保价。

开发商仅保“保价函公示期间”价格?对此,刘梦林律师认为这种回复符合规定。开发商进行公示,也就意味着具备法律效力,但如果公示撤销了,也就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但公示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要有相应的证据,尤其是撤销的时间,不能是开发商说几天就几天,需要形成一个保价公示的时间闭环。

“如果开发商可以提供公示开始和撤销的时间,业主更要留好自己在该公示期间购买的凭证。”刘律师补充道。

D楼盘:业主在购房时看到了保价函,但未留凭证

刘梦林律师:谁主张,谁举证。无证据,无法支持

业主纵先生反映,自己在2022年1月买房时,在售楼处看到了公示的保价函,但未拍照,随即以单价1.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产。2023年12月楼盘降价至9000元/㎡,自己称当初有保价函,经纪人也称确实看到过保价函,因没证据,索赔被拒绝。开发商回复:若业主拿住相关保价凭证,可配合商议解决方案。

业主无凭证的保价索赔行为,对此,刘梦林律师认为法律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没有证据,无法支持。建议业主可通过其他合法的途径,尽可能搜集到保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

若认定为虚假宣传成立

开发商或将面临相应的罚款

“法律是一种相对直接、简单、准确、公平的处置纠纷的方式。”刘律师认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订立合同的方式】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纳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及其主要类型】中也提到“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也明确指出“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这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我们处理这些案件具有指导性作用。

由于部分业主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办案的稽查人员,会进行详实地证据佐证工作,一旦认定为虚假宣传成立,对于业主是一个十分有利的证据。”刘律师介绍,若认定为虚假宣传,开发商或将面临相应的罚款。业主可以以此作为起诉证据,进行起诉。

对于后续维权的周期问题,刘律师认为,如果起诉按照正常司法程序进行,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业主可自行和开发商进行协商,也可委托专业律师全程负责。“开发商和谁签署的购房合同,就需要谁来进行起诉”,刘律师补充道,一个业主、一份购房合同就是一个民事主体,若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需每一个业主单独进行司法诉讼。

就面对现今的房地产市场,面对降价风险,若想买房该如何提前规避风险问题,刘律师认为,买卖房屋是一种商品的交易行为,若无事先的保价约束,房价的涨跌受市场、大环境和价值的影响,均属于一种市场行为,并不受相关的制约。市民在选择房产时,要看清大势、紧跟政策,更要找准自己的买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