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对夫妻

因家庭矛盾起诉离婚不被准予

经冷静协商后

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离婚

为明确协商成果签下“保婚”协议:

只要女方无外遇等重大过错

男方要想离婚

就得赔偿75万并支付利息

上述协议有多少法律效力呢?

夫妻约定不再离婚
通过协议固化“承诺”

阿美和阿军(均为化名)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后来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阿军和阿美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两人为了确保协商成果“落地”,还签订了“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

不到半年双方调解离婚
男方主张赔偿约定无效

谁知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阿军又到法院来起诉离婚,阿美开庭时当即表示同意离婚。双方调解离婚后,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军按协议向其支付补偿款。

对此,阿军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所以阿美才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但阿军未能举证。阿军还辩称该约定属于为离婚设置障碍,其目的是使阿军不敢离婚、不能离婚或使阿军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离婚,应属于无效约定。

离婚赔偿争议尘埃落定
两级法院确认约定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官表示:

法官称,本案中,阿美和阿军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故应确认阿美与阿军间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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