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饶阳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四、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五、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活动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为,全面促进禁燃工作的落实。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九、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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