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修改后的《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起来看看下月起,乘坐轨道交通需要注意啥。
一、禁止外放声音滋扰其他乘客
《条例》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滋扰其他乘客等”;将第六项修改为“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滋扰其他乘客等;
(四)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禁带物品(动物)范围有变化
在禁止乘客携带物品和动物乘车方面,《条例》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第四项修改为:“运货推车、自行车、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不包括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助力车)”;在第五项中的“导盲犬”后增加“军警犬”。
第四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四)运货推车、自行车、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不包括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助力车);
(五)导盲犬、军警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六)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城市轨道交通具有空间密闭、人员密集的特点,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一旦发生自燃后果严重,为更好保障乘客安全,从源头上压减安全隐患,参考北京、广州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行情况,《条例》将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 (不包括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助力车)纳入禁带物品范围。(例如,携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都不可以乘车)
三、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
《条例》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
第四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后,可以免费乘车;
(三)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四、这些行为被禁止
《条例》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将“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修改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运营安全的行为”,并新增禁止行为(十三):
第六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运营安全的行为
(十三)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放飞时要注意,不可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例如有轨电车线路和高架站两侧各一百米内不可放气球、风筝及无人机等)
地铁君再次提醒大家,修改后的《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也呼吁广大乘客,遵守公共秩序,坚持文明出行,让我们共同维护良好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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