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拟进呈之后

从发下章奏到票拟进呈,皇帝与内阁间的互动还只是完成了一个回合。但是,围绕票拟的互动可能在内阁票拟呈送之后还会继续。对于内阁进呈的票拟,皇帝可能有三种态度和处理方式:同意;不同意并发内阁改票;不同意票拟,并且直接将票拟中自己不满意的处理意见抹去。

如果皇帝同意内阁大学士的票拟,一切就变得简单。在经皇帝批红后,奏疏重新发到内阁,内阁再发六科抄发。当然,皇帝亲批的情况在天启初年应是极少,以至于《实录》对天启元年正月皇帝在暖阁中“将阁臣票拟章疏亲洒宸翰批发数通”[48]一事着实记了一笔。如果皇帝不同意内阁拟票,可以将章奏再次发下并传谕改票,而且传谕中多附带有具体如何改票的旨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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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启元年正月二十三日,皇帝发下“户部题复瑞王、惠王、桂王三府请给养赡本”,传谕内阁“改票”,说:“店租银两,着遵前旨照旧解进,应用田地,准与三府养赡,改票出旨来。”[49]天启元年闰二月,泰宁侯陈良弼请辞,内阁拟票准辞,但皇帝的真实意图却是仍然想留用陈良弼。二十九日,皇帝传谕:“留他,改票来。”内阁大学士“谨遵谕拟票进览”[50]。但是,内阁对于皇帝改票的要求,既可遵旨改拟,也可拒绝改票,仍将原票封进。天启元年十一月十九日,皇帝发下刑科右给事中孙杰劾内阁大学士刘一燝本,叶向高等人“拟票上请圣裁”,“复蒙发下改拟”。因为事涉自己一同办事的阁臣,内阁大学士叶向高等人坚持原票,且上揭帖说:“若阁臣不过旧常拟票,更无干涉。

臣等再四筹度,拟议不过如此,别无措辞。故敢仍将原票封进,恭请圣裁。”[51]改票的情况,有时可能二改、三改至四、五改。[52]但是,皇帝保有对章奏处理的最后决定权。因此,在极度不满内阁票拟时,皇帝可以直接修改票拟。天启二年八月三日,皇帝将满朝荐奏疏发下内阁票拟,且传谕说:“从重拟处,不必具揭。”大学士们虽然遵旨,但票拟的处罚比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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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第二天,批红本发下,“改从革职不叙”,原来叶向高在满朝荐请求留用周朝瑞的奏疏上所拟“拟允”字样,被直接“抹去”。而且,皇帝“复遣中官至阁”责以“票拟之不当”[53]。天启二年七月,御史王纪本发到内阁票,大学士何宗彦、朱国祚、史继偕共拟“姑且不究”。结果,天启皇帝对这道拟票非常震怒,“御笔亲批‘革职为民’”[54]。当皇帝完全不顾内阁大学士颜面直接不依票拟进行批红的情况发生时,内阁大学士是没有办法也没有权力再做任何改变,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请辞,以保全辅政大臣的体面。请辞是阁臣抵制皇权的最后手段,但职于皇帝对阁臣的依赖,有时也能发挥一些作用。天启朝后期,叶向高便屡屡“以去就争”[55],保护了一些大臣。

此外,阁臣拟票自然也会出错。例如,叶向高在票拟时曾不小心将“已有旨”三字写成了“已有知”[56],幸好被一同办事的别的大学士发现并指出。但是,内阁大学士在票拟进呈后,如果自己发现票拟不当,可以自发检讨自己票拟之误,并设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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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启元年四月四日,大学士刘一燝、韩爌题道:“昨日发下大理寺本,内许过郑氏照依本内原拟‘决不待时’拟票进。及查旧例,仍当拟批‘监候处决’。原本或已批红,仍乞发下,令该等[寺]另写拟进。

此于罪名律例虽无违错,而拟票旧规不无参差。臣等看详偶忽,照例自行检举,不敢尽涹[诿]之中书官也。统惟圣慈览[鉴]宽。谨具奏闻。”[57]在这份大理寺覆死刑案的奏疏中,内阁拟票“决不待时”并进呈后,翻检旧例,才发现内阁按照阁中拟票规矩应票“监候处决”。补救的措施就得让大理寺另写拟进,大概之后内阁可以在新疏中再票,然后皇帝再加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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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拟票进呈后,内阁如果发现票拟的意见虽无纰漏,但势易时移,时机已然有了变化,为政事妥善处理计,也可以请求暂时不发,等合适的时候再发。天启元年四月,辽东经略薛国用因病请辞,同时辽东巡抚王化贞已经点用,内阁大学士认为正好借机让薛国用回籍,以便经略与巡抚之间不会因同居一城而事权相为牵制。但是,四月十三日早朝后,尚书周嘉谟对大学士刘一燝说:“新抚受用之初,凡事尚须商確。薛国用虽病,不妨暂令力疾视事,竣[俟]召用诸臣到日,另行更置。

”因此,刘一燝也觉得原先的票拟在时机上尚不稳妥,遂向皇帝进揭帖说:“臣等酙酌再三,诸臣之言似亦有见。所有辞[薛]国用二本,乞暂留御前,容臣等临时奏请检发。”[58]到了四月二十四日,内阁再上揭帖,请求将薛国用奏本发下。揭帖中说:“近闻薛国用病,其已移驻宁前候旨。

廷臣佥议辽事万急,岂容病卧理,亟宜允去,另议代者。又闻新抚王化贞受事,诸务次第举行,人心安定。更得新简才力之臣,与之共事,尤为安便。伏望皇上将前二本速赐检登[发],以便该部题覆施行。”[59]事情过了十余天之后,因薛国用病笃,而王化贞在辽东的工作已然顺利展开,内阁便提议将之前留中之疏发出,完成此次人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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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充分体现了内阁大学士虽然像一个秘书班子一样在为皇帝处理文书事务,但其参预机务的职能在任何时候都有体现,时刻要为诸司事务的有序运行考虑。而且,阁臣于票拟之外,还常提出补充意见供皇帝顺便施行。天启元年正月六日,以户部请求发内帑以充军费。“请帑本”发到内阁令大学士票拟。刘一燝等人除拟票外,还上一题本,提出补充意见,说:“此系皇上新政特恩,必涣命自上,出于宸裁,然后中外欢传,将士感奋……另拟敕谕一道,伏望皇上览发施行。”[60]次日,即初七日,这道由内阁拟写的戒饬户部的敕谕几乎一字不动地发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