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湖北:彭德迟案“罪与罚”的博弈!

中国媒体评论员:巴蜀君

现在处处碰壁,公检法敷衍他,不理睬他——2024年初,彭德迟如今的感受。

用博弈去评价彭德迟的案件,无疑是最能体现罪与罚背后的问题。

据相关媒体报道,2018年,彭德迟涉嫌贪污罪被起诉,2020年初,黄石市下陆区法院认为彭德迟倒卖教材赚取差价13万元构成贪污罪,用自考办资金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共计52.84万元,构成私分国有财产罪,两罪并罚,判处彭德迟有期徒刑三年,彭德迟提出上诉。

当年11月份,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下称“自考办”)主任彭德迟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财产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彭德迟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财产罪成立,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3年。11月5日,彭德迟家属表示,他们对二审裁定并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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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媒体对于该案的报道褒贬不一,其中一篇“[深度]刑案背后:一个民办教育工作者的罪罚边界的报道”,详细的介绍了该案的发生情况,同时也引起法律界人士和媒体界的高度关注。

还有一些媒体针对该案彭德迟的查处进行了剖析,引起媒体报道的舆论相对立场,一度让该案在刑与罚当中非常棘手。

这种棘手不仅仅是罪与罚,而是在一起案件当中,当事人极力呼吁自己一直在向各级写控告法院存在枉法裁判,把上级转发下来的信,中级人民法院篡改成申诉材料,2022年8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擅自立案,擅自驳回了,虚假诉讼,剥夺了受害人的申诉权。

2023的8月2日,市中院知道虚假诉讼是违法犯罪的,同年8月份又要我重新写申诉讼材料,12月26日,又要我提交补充申诉材料。

另外,一二审律师提交的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判决书上未参照,这是他们违规了!

首先,在反腐倡廉和依法治国面前,打铁还需自身硬,不仅仅是反腐倡廉,还是依法治国都不应离开公平和正义,法律制裁之刃不紧紧是向外开,更要向内伸,以确保公平、正义面前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尤其是当事人及媒体和法律界人士的极力报道和辩护,莫让这种声音淹没在“就是有罪”的推定中,进而引发社会上舆论和人们的热议。

据媒体报道,这个湖北省黄石市远近闻名的办学能人,曾担任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湖北理工继教学院)院长、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主任十几年,上万名学生通过公开考试拿到本科、专科文凭的同时,也创造了上亿元财富。

由此想到,古人云: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作为能够帮助上万名大学生和创造亿万财富的人,面对学资流动性极强的这么一个单位,需不需去贪污倒卖教材赚取差价13万元,而被定性为贪污罪,用自考办资金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共计52.84万元,又被构成私分国有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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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倒卖教材的贪污行为;一个是为职工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定了私分国有财产罪,此景是否需要加上感叹号!一个能够帮助学校创造亿万财富的人,需要这般操作把自己往坑里陷?

可以说,近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但形势依然还是很严峻的,这种严峻不仅仅是反腐背后喊冤,更是不能浪费司法资源搞出个疑点重重的罪刑,让人当笑话的是这个老师的贪污和私分国有财产罪竟是如此的狼狈吃相,这种狼狈吃相的背后是否被一些眼红的人盯住了,最后还给扣上顶“帽子”,让“彩缝纫机”去,最终是让人财两空,断你生路,绝你生计,如此定罪量刑是否能够让你也目瞪口呆?

其次,查清事实真相和贴近关系及义务是重要的事实依据,也是法律所赋能的义务工作环境,这种义务工作环境不应该被颠倒和加罚,搞的里外不是,最后被法律制裁获刑。

据媒体报道,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从2010年到2015年,彭德迟将这笔钱用来为自己和自考办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花掉52万多元。法院认为彭德迟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国有资产。

二审辩护律师周泽表示,该项指控忽视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性,以及彭德迟代表自考办与学校的承包经营关系,“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作为独立民办非企业法人,拥有自主办学和管理的权利,为单位员工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法定义务。”

辩护律师闵卫华表示,彭德迟与学校签订的是经济目标责任协议,其有权决定自考办在符合国家指定教材的前提下选择供应商,这一做法,也没有违背任何合同义务,也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一审判决显示,法院最终认定彭德迟“故意增设中间环节”,“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

面对两项指控,彭德迟始终坚持自己无罪!“自考办工作人员没有拿国家一分钱,为学校创造上亿元的财富,我是功臣,不是罪人。”

因此,就媒体报道和律师们所言,能够说明的问题已经够透明彻底。然而,在工作环境的法定义务中的边缘问题,有待商榷和考证,更需要法律上的维护和支持,不是一边倒的做出有罪的定论,进而引起社会一片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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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案而言,说背后没有人在暗地里眼红和捣鬼,甚至是迫害?说实在的,对于能够创造亿万财富的事业,说没有?你信么?

又据媒体报道,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民办教育法律专家李春光介绍,我国民办教育在法律体系建设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2016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版)。其中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就本案来看,李春光认为,从办学模式上来看,彭德迟与湖北理工学院是承包的关系,双方多次签订过相应的承包合同。自考办采取的也是自负盈亏的运营模式,彭德迟对自考办上交后的财产是有处置权的。

在财产属性上,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只要是非财政划拨资金,都可以开办民办教育。根据资金往来凭证,彭德迟既是自考办的承包者也是出资人,自考办结余资金不具备国有资产属性。“因此,不应该认定彭德迟私分国有资产。”李春光说,彭德迟承包的自考办属于非营利性质,无论是彭德迟还是湖北理工学院都没有资格挪用或者划走办学结余。一审判决认定的彭德迟为自考办员工缴纳52万多元的个税,是自考办办学过程中的正常列支。

纵观媒体报道和律师及法学专家辩护和认定的事实供来讲,就该案被列行为罪与罚,无疑是最大的驳论焦点。

所以,在法律的驳论中,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仅仅是因为反腐而去反腐,去讨好上级和组织,更不是看低老百姓的智商,谁都明白,有一些人贪了多少,谁查处?更有一些人贪了千万和上亿没有喊冤,为什么?因为那是真贪污,喊冤叫屈老百姓都唾弃一笑。

由此,彭德迟的案件,一定是有疑点的案件,所以至今还在喊冤叫屈!

最后,如何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是值得政法部门深度考量的问题,一些不幸蒙冤入狱的人能不能获得自由和清白,能不能存活在世上,不被断了经济命脉,这都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夯实基础。

如何推动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与科学性,也是值得中央和全社会去考量的问题。

最高法曾经发文强调,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是人民法院必须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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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冤假错案。可市中院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至今未追责!

由此,彭德迟案件,能不能得到有效的纠错,能不能得到高层的高度重视,是当今尤为关键的问题,绝对不能像他自己所说,现在处处碰壁,公检法敷衍他,不理睬他,也导致他现在经济困顿,陷入去医院治病都两难的地步,无疑这绝对不是新时代社会需要看到的事情。

在依法治国和反腐倡廉的大时代和背景下,老百姓支持反腐倡廉,更支持和谐共生的社会,但是被判刑的人的活路不能只泯没在罪罚里,给予歧视,甚至牵连家族……。

那么,在罪于罚的后续,如何能够让他们的自己和家人融入到当今社会生存下去,进而推动社会的正能量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何况是呼声极高的冤屈案件!

所以,彭德迟的案件,能不能得到最新和最好的法律上维护,人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