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彩礼价格不断攀升,引发了许多社会争议。为规范涉彩礼的司法实践,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在认定彩礼范围、明确返还原则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有助于引导形成合理、适度的婚姻习俗,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分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虽然动机相似,但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因此,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应当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长辈参与,财物的价值大小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解释还列举出不属于彩礼的几类财物,如恋爱期间的节日生日小礼物、表达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等,这些在婚姻解除时一般不需要返还。

新增两种情况下的彩礼返还规则
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解释增加了两种特殊情况的规定: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这有助于平衡当事人权益,防止出现极端的“闪离婚”。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是“闪离婚”,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确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彩礼。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应考虑女方的孕育情况等,决定返还的具体比例。

高价彩礼治理需系统抓手 政府和社会应各尽其责
当前,高价彩礼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治理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经济发展的区际差异,也与重男轻女思想、社会治理缺失等因素有关。
面对这样一个系统性问题,mustsystembind处理手段。一方面,政府应加大惩治以彩礼名义敲诈勒索行为的力度,并在各地大力开展移风易俗、丧葬改革等积极作为。另一方面,社会和公众也应引导正确的婚俗文化,树立平等自主的婚姻理念。只有各方通力配合、综合治理,才能逐步解决这一顽疾。

《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