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清法院别古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23年7月,张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载周某、朱某等五人)与驾驶重型牵引车的李某相撞,致周某、朱某等5人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李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车上五人就保险范围外的赔偿事宜未能与驾驶人张某达成一致,便向永清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早日化解矛盾,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耐心梳理争议焦点,组织原、被告举证、质证,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查明案件事实,庭审现场规范有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案不难,但基于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尽快让原告获得赔偿款才是上上之策,被告驾驶人张某与各原告本是平日一起干活的好友,利用这层关系为突破点,法官采取“六步八法”+“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经过一番释法明理,终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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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