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是衡阳的一位女子实名举报自己的嫂子(哥哥的妻子)身为公职人员却在婚姻期间出轨生子,被举报者为雁峰区雁峰街道工作人员。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会提问了,为什么是妹妹实名举报嫂子,不是哥哥自己举报妻子呢?难道是哥哥受到了身为公职人员的妻子的威胁?并非如此,因为哥哥已经早在2015年已经去世,妹妹拿着侄子的DNA以及父亲(爷爷)前去机构鉴定,结果显示侄子与爷爷无血缘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孩子出生于2010年,目前年满13周岁。
针对举报雁峰区纪检委工作人员表示已接到相关举报,会依法依规核实处理。
孩子是2010年出生的,哥哥2015年去世导致婚姻关系事实解除,妹妹2023年举报嫂子婚内出轨并生子。从时间线来看比较狗血,毕竟自孩子已经出生了13年,距哥哥去世也过了8年。妹妹为何不早点举报呢?是何时起了疑心觉得嫂子生活不检点?这些问题不能因实名举报就被忽视。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哥哥不是其父亲所生,这么一来孙子与爷爷之间自然不可能存在血缘关系。当然,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但需要调查清楚。既然都实名举报公职人员了,那么在确定结论前一定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让被举报者心服口服,排除故意打击报复的可能。
如果经过纪检委调查后确认这位街道办的公职人员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她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第一,不涉及刑事案件。
婚内出轨的民间称法叫“通奸”,与强奸不同,“通奸”不在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所以不论是否是公职人员,发生的“通奸”行为不至于触犯《刑法》,实际上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若是党员可能被开除党籍。
大家先要明确一点,公职人员并非全部是党员,有民主党派成员,还有群众。同样,非公职人员里有不少党员。只有党员才需要遵守党纪,一旦违反将受到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于不正当性行为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第135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婚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必然属于不正当性关系,如今已遭到实名举报并在网络上引发舆情,符合“造成不良影响”的表述。
因此,被举报的公职人员是党员的话至少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不仅出轨还生育了孩子可能属于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情形,最严厉的处分是开除党籍。
第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
非党员公职人员婚内出轨不需要接受党纪处分,这是否意味着什么事情都没有了呢?不一定,还要看是否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条例》第29条规定了四种不得有的行为,分别是: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婚内出轨同包养情人有较大的区别,无法使用这款作为处理依据,但属于第(四)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至少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仅有婚内出轨行为的话够不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婚内出轨并生育孩子的行为大概率能够达到“严重”标准,所以被举报的公职人员至少会被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将失去公务员的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只针对公职人员,企业人员不适用这一条例,单位是不能以此为由处罚婚内出轨的职工,另一方只能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在分财产时多分给自己一些。
以上分析的是确实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被举报者将要遭受的处罚,如今网络举报遭反转的情况不少。假设妹妹是因为财产分配等原因故意捏造嫂子婚内出轨,如嫂子是在前夫去世后才与他人恋爱或者哥嫂两人原本就是二婚,孩子嫂子是与前夫所生,那么妹妹涉嫌诬告陷害,将面临民事赔偿以及可能的刑事处罚。
事情在网上传播开来,对于被举报人的生活、名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精神损失赔偿是可以确定的事情。
更严重的是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这么一来事情就严重了,即便取得谅解后不用真的去坐牢但犯罪记录将永远留在档案上并可能影响下一代的考公、入党等。
整起事件最终会如何需要等待纪检委的调查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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