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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樽文娱法律事务部和IP保护与开发事业部共同编制的《版权全流程指南·版权必知 50 问》手册,聚焦于为行业从业者、版权持有者和创作者提供全面而实用的指导,涵盖版权保护、授权交易、纠纷解决等关键领域。通过解答常见问题,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版权法律框架,应对复杂的版权环境,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与创新发展。
影视作品片段的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汇集了很多内容及元素,既包括影视作品的连续画面,也包括影视作品涉及的剧本、音乐、海报、形象等内容和素材。
根据《著作权法》第 17 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也就是说,对于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而言,既是视听作品的有机组成元素,又是视听作品之外的独立作品。因此,就视听作品本身来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在整体上属于制片人。对于视听作品组成元素中那些“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在视听作品的范围之外,仍然可以自由使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以剧本为例,如果剧本先于影视作品产生,则编剧作为剧本的作者自然独立享有著作权。如果剧本系编剧接受制片者的委托进行创作的,则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首先应依据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确定,如果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未对剧本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则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剧本的著作权应属于编剧,但是,委托人有权在约定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剧本;同样,影视作品中的音乐(纯音乐或者歌曲),是可以独立于影视作品而存在的音乐作品,基于与剧本同样的情况,在无相反约定的前提下,影视剧的音乐的创作者也是可以独立享有著作权的。
但对于演员而言,演员与导演、编剧不同,在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中,演员并未作为影视作品的作者身份被保护,而是受《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表演者权所保护。所以实务中影视作品的演员通常无法单独就影视作品片段享有相应权利。以“高某诉奔驰公司侵害表演者权纠纷案【(2014)三中民终字第 03453 号】”为例,法院以高某作为该作品中的表演者,其所从事表演部分的权利已经被作品的著作权吸收,其除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及保护其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性权利外,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其他经济权利,无权对其在广告片中的表演单独主张表演者权。
·执笔律师·
·编委会·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
文娱法律事务部 & IP 保护与开发事务部
·主编·
徐晓芳 王晗晨
·副主编·
李峰沄 宋天一
·编委成员·
徐晓芳 王晗晨 李峰沄 宋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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