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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21年7月,王某因工厂生产需要周转资金,向陈某借款8万元,陈某转账给王某。王某向陈某出具借条,约定一个月归还借款,不计息,王某妻子刘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陈某多次催问无果后于2022年2月将王某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案件分歧

夫妻一方为借款人,另一方为担保人,该债务能否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为债务人,刘某是保证人,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并非一致成为债务人,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刘某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为保证人,但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形成是明知且同意的,因此,对于债务的形成构成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刘某夫妻共同偿还。

结论

同意第二种意见。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何理解该条规定中“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是仅从字面理解还是应作扩大解释?夫妻双方作为借款人共同签名,毫无疑问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本案中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一方为保证人共同在借条中签名,能否视为共同意思表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又如夫妻一方为借款人,另一方在其借款时在场,但未在借条中签名也未对借款提出异议,该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如此。债务的形成没有违背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平等享有的权利这一原则,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陈某借款、刘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所以,刘某对王某借款一事应为知情且同意,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该债务理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同理,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对债务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借款汇入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了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事实上,该案存在保证人与债务人身份重叠的问题。结合上述分析,本案中,刘某既是保证人也是债务人,其作为诉讼债务的保证人,是因为签订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形成;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是因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认定。出借人陈某既可以基于刘某保证人身份主张担保责任,也可以基于刘某债务人身份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陈某的请求权竞合,在保证时效期限内,其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本案中,陈某选择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请求权,符合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因此,陈某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王某、刘某夫妻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仅供交流学习,图片来自pixabay、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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