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多年前,女子徐某跟丈夫产生资金需求,便找到相识的女子李某,提出跟李某借款30万元。见徐某及其丈夫的偿债能力尚可,李某便答应了下来。
可谁也没有想到,当李某将30万元交给徐某之后,他们夫妇的偿债能力出现危机,无法按时向李某偿还本息。嗅到危险之后,李某开始向徐某夫妇索要,但这个时候的徐某夫妇已经偿还不上。
估计是发现徐某夫妇欠债较多,李某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令徐某夫妇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李某支付30万元本金及利息。
可判决生效后,徐某夫妇并未主动履行,李某便又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调查,徐某夫妇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次执行就被终本。
执行虽然被终本,李某的债权始终没有实现,她便不打算放弃,要跟徐某夫妇磕到底。果然,坚持还是有效果。11年后,也就是2019年,徐某因父母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跟兄弟姐妹们争讼到法院。
在这起继承纠纷中,当法院组织调解时,作为原告的徐某竟然说自己要放弃这套房产的份额。反复确认后,徐某说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是,法院出了调解书,徐某父母遗留下的这套房产由徐某的其他兄弟姐妹继承。
听到这个消息后,李某气炸了,认为徐某这是在恶意逃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了将徐某绳之以法,李某对其提起刑事自诉。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方弘:徐某认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是自己的权利,您怎么看?
谭瑛律师:从通常意义上来理解,它是正确的。因为,我们讲民事权利是公民自己合法享有的权利。他(她)可以决定自己是否享有,决定自己要不要放弃。正常情况下,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你对他人负有债务,这个放弃会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有这种前提条件的话,放弃就不是随心所欲就可以放弃的。
就像本案当中所介绍的,徐某背负着债务,她欠着李某30万的借款,而且到期了一直没有偿还。在这个时候,她没有其他的财产可以来清偿,而是有了一笔可以继承的遗产。在这种前提条件下,她自己放弃了。我认为她这种放弃行为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的。所以,她的放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不对的。
方弘: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了遗产,就必须用来还债?并不存在着因为是父母留给自己的遗产,可以不还债?
谭瑛律师:从法律上来讲,继承人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之后,遗产实际上就变为了继承人自己的财产,财产和他(她)其他财产的性质,实际上是没有区别的。
徐某就成了财产的所有人,虽然她财产的来源是来源于她父母的遗产。但是,她继承了之后,财产的所有权人就是她了,和其他的财产是没有两样的。所以,只要是她的财产,从法律上讲,她都有义务用来清偿债务。因为,债务是她本身所负的,用她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而且,我们中国有句俗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何况,本案的债权人李某针对债权已经是取得了法院的生效判决。所以,徐某从法律上讲是负有还债的义务的。
方弘:徐某应该也是知道这个道理,所以她就放弃了继承。就因为这样的一个行为,她涉嫌了犯罪,这个罪名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什么会构成这个罪呢?
谭瑛律师: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由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果本身没有能力,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民事上的欠钱一般是不会涉及到刑事上的犯罪的。如果确实没有清偿能力,还不出来,一般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就有可能构成这个犯罪了。
最典型就是债务人故意隐藏、转移、毁损财产或者是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直至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这就是我们说通常的一种情形。
本案当中,徐某有意放弃了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没有留遗嘱的话,她和其他的兄弟姐妹一样是有平等的继承权的。但是,她就故意在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明确向法院表示,她放弃继承的权利,相当于她恶意不要财产。她这个行为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是情节严重,性质比较恶劣。所以,法院会认定她构成了犯罪。
方弘: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欠债不还的案件挺多的,但是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这个罪名?
谭瑛律师:针对这个罪名,我们国家法律以罗列的形式规定了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哪些情形达到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了罗列的表述。
首先给大家说明一点,构成犯罪的主体除了被执行人,还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只要是负有执行义务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它的情形主要是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以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的行为,经过法院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的。
第二种,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三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四种,和他人串通,通过虚假的诉讼、仲裁、和解等方式来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五种,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行为。
第六种,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七种,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八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如果符合上述的任何一种,都是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方弘: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构成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徐某不服,遂提起上诉。欠债还钱是一个人的基本责任,还不了债,有些人是睡觉都睡不着的。现在有些人,欠着债每天还吃香喝辣的,哪里有一点亏欠人家的感觉。徐某有钱不还,除了要接受刑罚以外,也丢了一个人最起码的立身之本--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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