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常的小镇集会上
两位大爷悄悄走上后山
与相约的女子碰面
破败的编织布上几人褪下衣服
欲上演一番户外野战
在这茂密的树丛中
“天当被 地当床”的春光一幕
却被暗处的摄像头记录了下来
案件回顾
段某自打退休后,
凭借自己硬朗的身体素质,
他非常乐意于参加各种老年活动,
不论是下棋、桌球还是打麻将,
段某在其中均游刃有余。
他甚至还参加了两次半程马拉松比赛。
年近古稀的段某出现在赛道上时,
迅速引来了一众惊艳与鼓励的目光,
甚至登上了当地的新闻报纸。
老当益壮的段某此刻恐怕想不到,
几年后他“志在千里”的影像还会再次出现在当地新闻。
进入古稀之年后,
段某逐渐不再投身于各类老年活动,
转而将兴趣爱好移至养鸟、钓鱼和摄影等。
但对于这些爱好段某仍是三分钟热度,
由于儿子常年不在家,
段某的朋友圈子随着时间推移人数也在不断减少,
时年78岁的他逐渐呈现出苍老之势。
但随着段某一位朋友进入其生活,
他那灰白的日子终于有了彩色。
任某与段某是多年好友,
他当年在公司不争名不夺利,
唯爱近女色。
就算眼下刚刚步入70岁大关,
任某仍“贼心不死”。
两名身体依旧硬朗的老人见面后,
段某在任某的怂恿煽动下,
决定与其一起踏上“寻欢问柳”之路。
两人经过多次实地勘察与议价后,
最终敲定了当地某镇后山上的“流动摊位”上。
在任某被捕后,
据他交代选择此地的原因是考虑到此处地处半山腰,
草丛灌木丰富适合隐蔽;
另外两位老人几十载风雨什么没经历过,
唯独没体验过“野战”的滋味。
且两名女子分别是43岁与48岁,
虽不年轻但风韵犹存,
任某与段某对两名女子非常满意。
于是四人一拍即合,
决定就在这里进行下一步行为。
任某自以为此处隐蔽性极强,
便放松了警惕。
殊不知就在此山不远处的小镇中,
每周的集会上都会有不少年轻人来到山上嬉耍。
现场的环境可谓非常恶劣:
两女的服务地点位于某山半山腰,
在简单清理过的土地上铺上农用防水塑料布,
就是一个简陋的小床;
“床”旁边是一地以丢弃卫生纸形成的垃圾堆;
由于地处半山腰,
躺在“床”上稍微翻个身就可能滚下山坡。
如此恶劣的环境并不能阻止几人的行径,
随即段某和任某便在各自女子的带领下“就位”,
开始了各自七八十岁人生中的首次户外野战。
事后,
两人付完嫖资便离开现场。
两人对此次的嫖娼都表示非常满意,
接下来的日子里,
两人隔三岔五就会来到此地照顾二女的“生意”。
逐渐的,
段某也逐渐从孤单寂寞中走出,
大概是户外进行性行为的刺激感
段某开始期待与“山坡女子”的再次交易。
但两人的户外嫖娼行为真的可以隐匿于草丛之中,
不为他人所知吗?
前文提到,
此山边上的小镇每周都有集会,
届时这一片的人数会倍数增加。
很不巧的是,
集会这天,
刚好是段某和任某“再次光临”的日子。
走过人头攒动的集会,
段某有了放弃的想法,
但在任某的怂恿下还是决定继续前往。
见到两名女子,
两人发现女子已经将“床”附近的草丛灌木进行了加固,
使其更加隐蔽。
放下心来的段某和任某随即开始了行为。
十多分钟后,
正当段某筋疲力竭地准备收兵撤退时,
却被突然出现的几名身穿便服的民警当场抓获。
警方接到辖区群众举报,
有多人在某山南面半山腰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接警后当地派出所迅速响应,
警方即刻赶往案发地点。
当几名民警到达现场后,
眼前的景象不禁令人脸红:
山上气温较低,
两对男女身上穿着臃肿的保暖衣,
只见男性嫌疑人露着半拉屁股,
身姿笨拙地在女性嫌疑人身上起伏;
见突如其来的警察,
男女嫌疑人的表情呆滞,
但身上的动作却还没停;
两人身下破败的塑料布上布满土块,
一旁的垃圾堆里全是卫生纸。
本案现场图片
几人将“为老不尊”一词诠释得淋漓尽致,
一番不堪入目的景象令警方都不愿多看。
只得命令四人抓紧时间穿戴整齐,
随即将几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听闻眼前的警察这样说,
段某这才反应过来趴到一旁并狡辩道:
“我就是在锻炼身体呢
你们来干嘛?”
显然段某的这番言论警方完全无法信服。
派出所中,
段某才知道
原来自己的嫖娼行为早就被人在暗处拍摄了下来并发布到网上,
在短短十几分钟便受到了数千次观看。
视频中的画面与现场情况如出一辙,
从嫖客花白的头发不难看出其年岁已大,
加上其在视频中的一番行为,
底下评论区纷纷调侃。
“大爷威武,为啥不找个旅馆?”
“白头发才哪到哪,我老家一个九十多腰都挺不直了还想那方面的事呢。”
“问问那个大爷,平时的生活都应该注意点什么。”
面对警方拿出的群众拍摄的视频和执法记录仪中的现场证据,
段某、任某及两名女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据警方调查,
两名女子在几年前已经因卖淫而受到过惩罚;
但考虑到两名男子年岁已大,
警方究竟会对此案做出怎样的处罚呢?
以案释法
在我国《刑法》中与卖淫嫖娼有关的法条在第八节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而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来看,
段某等三人的行径更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法条,
从之前一些的相关案例来看的话,
这种小群体自行纠集、非集体组织性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构成违反《刑法》,
其法律适用性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不过对于四人的卖淫嫖娼行为,
在某种情况下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刑法》第260条之规定:
【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此,
当地民警也是第一时间将四人的血液、体液样本进行送检,
检测报告显示四人均无任何性病;
所以案件进行到这里基本已经可以定性。
但其中的两名男性当事人均已年满70岁,
法律上对两人是否会“网开一面”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之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综上,
考虑到段某、任某的年龄,
两人不必执行拘留处罚,
不过也不排除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监视居住等限制措施。
其实回过头来看,
相对于法律对几人作出的从轻惩罚,
或许网络上对几人的曝光和调侃更令人难堪。
总结
酒是烧身硝焰,色为割肉钢刀
虽说世人离不开酒色财气,
但我们也应该在日常生活作息中,
考虑到社会情理与自身状况,
不可为了欲望一时冲动而作出令人不齿的违法行为。
如今距案发也已过去一年左右,
网络上对于此事的议论几乎已经销声匿迹,
希望段大爷和任大爷可以正确看待网络评价,
尽量少受其中不良言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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