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和期间计算规则计算时要注意把握:
一是明确了买受人检验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通知义务及通知期限要求
第一,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二是明确了买受人检验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即:
第一,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急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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