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晶晶亮读后感】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是很简单的,难点是征税范围的确定。

房产税的基本规定是《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镇使用税的基本规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可以看出来,这两个税种的征税范围是一样的。但进一步学习,却 又会发现它们的不一样之处。

房产税关于征税范围的明细规定是《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明细规定是《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两个关于征税范围的明细解释,把大家弄混乱了,最主要的问题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否不一致?镇所辖行政村到底缴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为解释不一致,很多人向国家税务总局求证,于是1999年3月12日税总下发了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具体内容如下: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上述文件看起来没什么新鲜的内容,但其实深究可以看出两个意思:一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一致的;二是 因为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 百分百的地方税种, 总局 只做原则性规定和不征税范围的确定,具体征税范围 各省 自行 划定各自执行 吧 !有什么问题别问我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晶晶亮的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