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4年1月29日,歌手赵传发微博:“最近火红的剧《繁花》,剧中使用《我是一只小小鸟》,先前都没人来洽谈录音使用权,我是拥有录音权的人,但没人跟我联系呢……”

那么,赵传对于《我是一只小小鸟》有什么权利呢?《繁花》有没有侵权呢?

首先,歌曲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般情况,作者和著作权人是歌曲的词曲作者。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还存在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作品形式,所以如果词曲作者与他人签订了协议,约定权利归属或者转让著作权的,则著作权人可能是词曲作者之外的人。

通过查询相关信息,我们发现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的词曲作者是李宗盛。也就是说,如果李宗盛没有签订协议约定著作权归他人的话,李宗盛就是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如果李宗盛与他人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的著作权归他人的话,则李宗盛是作者,著作权人另有其人。

其次,使用他人作品,应该得到授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所以,如果电视剧《繁花》要使用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应该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一般情况下,还需要支付许可费用。

著作权可以分为十七种子权利,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不用得到全部十七种著作权子权利的授权,目前实践中大多为分项授权,即根据具体的情况,使用的方式和范围授权。

就电视剧《繁花》使用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的情况来看,主要需要获得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有了这三项权利应该就够用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再次,歌手有表演者权。

歌手,即表演歌曲的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跟表演权不一样。表演权属于著作权的子权利之一,归著作权人所有。表演者权不属于著作权,而是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赵传是歌手,对其演唱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拥有表演者权。如果电视剧《繁花》得到了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的相关著作权授权之后,即可以使用该歌曲。但是,如果要使用赵传演唱的版本,还要经过赵传的同意。当然,如果邀请其他歌手演唱这首歌曲,不用经过赵传的同意,但是应该与演唱的歌手约定使用的范围以及权利的归属等。

实践中,很多唱片公司、音乐公司为了发行或者再次授权的方便,在与歌手签约录制歌曲的时候,会约定表演者权归唱片公司、音乐公司所有。如果歌手签了这样的协议,则不能再主张自己有表演者权,因为表演者权已经转让给了他人。所以,如果赵传也签了这样的协议,则不能再主张这样的权利了。

这样看来,赵传现在手里有没有表演者权是个关键。如果表演者权在赵传手里,那么电视剧《繁花》侵犯赵传权利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最后,赵传是否享有录音权?

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录音权这个权利。在邻接权部分,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这个权利一般归音乐公司、唱片公司所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所以,如果电视剧《繁花》直接使用他人录制的赵传的唱片,那还需要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

不过,赵传声称自己有录音权,应该属于使用生活语言对自己权利的描述,法律上并没有这项权利。

综上,歌手赵传与电视剧《繁花》关于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的“纠纷”,正好给了我们分析如何正确使用一首歌曲的机会。歌曲虽小,但是涉及的权利众多,使用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