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岁末年初,临近春节,是农民工工资结算高峰期,欠薪问题易发高发,为确保劳动者工资支付到位,各用人单位要切实排查化解欠薪风险隐患,想方设法解决职工“急难愁盼”,保障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让他们安心返乡过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阜宁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就以下事项提醒广大用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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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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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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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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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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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通过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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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各用人单位要自觉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和义务,主动参与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