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吴谢宇被执行死刑了,本案已经终结,但对于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仍有研究讨论价值,在此梳理一下:

一、吴谢宇是否有精神病

辩护人认为,吴谢宇患有抑郁症,并提交了吴谢宇的笔录、谢天琴日记、吴谢宇姑姑的病历、精神病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等证据,但没有吴谢宇本人的病历。

法院认定,吴谢宇没有精神病。吴谢宇从小成绩优秀,吴谢宇亲友、同学、同居女友均证实,吴谢宇精神正常;吴谢宇父母均为大学生,精神正常,吴谢宇姑姑的精神病为后天受刺激造成,家族没有精神病史。

二、吴谢宇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人认为,作案时,吴谢宇罹患重度抑郁发作伴精神病症状,并因重度抑郁发作导致“扩大性自杀”,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限,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定,吴谢宇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作案前,吴谢宇精心预谋,准备作案工具,策划杀人手段以及作案现场的布置和清理,说明吴谢宇对其行为性质和后果认识充分,意识清晰,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没有障碍。

作案后,吴谢宇长时间处理现场灭迹,并设置监控探头,伪造谢天琴笔迹向谢天琴单位提出辞职,多次使用谢天琴的QQ、手机短信与亲友进行文字联系,交谈内容逻辑缜密,情境创设足以让亲友认为谢天琴仍存活于世,说明吴谢宇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意识。吴谢宇掰断电话卡,以此来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吴谢宇为逃避侦查购买他人身份证件,刚被抓获时还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作供述,说明吴谢宇具有反侦查能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未启动精神病鉴定,是否程序违法

辩护人多次申请对吴谢宇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法院均未启动。辩护人认为,不对吴谢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有违司法公正。

法院认定,吴谢宇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应当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程序合法。

四、吴谢宇是否符合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标准

辩护人认为,吴谢宇罪行的确严重,但却并非“必须立即执行”:

1、吴谢宇作案前后罹患重度抑郁,辨认、控制能力受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吴谢宇案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案件存在本质不同。

3、吴谢宇逃亡期间,未再犯任何严重暴力犯罪

法院认定,吴谢宇所犯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严重违背人伦道德,严重践踏社会公众的认知和情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吴谢宇连续实施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主观恶性深,且毫无悔罪诚意,应依法惩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五、吴谢宇是否有悔罪诚意

辩护人认为,吴谢宇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深刻忏悔,在羁押期间积极改造,悔过,并积极帮助同监室人员,并非“毫无悔意”。

法院认定,作案后,吴谢宇伪造谢天琴笔迹提出辞职,多次使用谢天琴的QQ、手机短信制造谢天琴存活的假象骗取亲友钱款,当意识到自己罪行可能败露,即开始网购他人身份证件,并毁坏随身的手机卡以逃避侦查,将骗得的钱款多次用于性交易以享乐纵欲,毫无认罪、悔罪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