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河北省定州市号头庄乡吴家庄村
近日,有河北网友举报称:定州市号头庄回族自治乡吴家庄村两委班子中多人违法乱纪。村支书兼村主任吴某军在基本农田里挖土卖给附近砖厂、在基本农田上违规修建永久建筑物、侵吞村集体财产;村委里面多名干部不到村里上班,由别人上着班领着钱……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媒体将此事曝光后(详见《河北定州市号头庄吴家庄两委班子违法乱纪遭举报》一文),被举报的村干部在村里四处寻找举报人未果后,居然在村里放言:谁都不能把我怎么地!
据村民吴某说,媒体报道了村支书村主任吴某军伙同前任村支书吴某欣等人顶替冒领工资一事后,乡里的包村干部当天就到村里来了,先是把村部原来贴在墙上的干部名单从墙上揭下来,次日换上了新的名单。
“王强一直在国外打工,他都不知道自己是村干部,更不知道自己的工资被别人领走,何来辞职一说?!”针对乡里被顶替冒领工资的委员王强已经在一年前辞职的说法,知情人哈哈一笑,他说,几天前王强的父亲和他说过,领工资的银行账户是冒领工资的村干部假借王强名义自行到银行开设的,他儿子没有见到过一分钱。
领了别人钱的前村支书吴某欣被曝光后,先是四处找举报人,怀疑这个怀疑那个,但是最终都没有能证实谁是真的举报人。最后,他在村民中间放话称“即使我领了钱,谁也不能把我怎么地!”
其他几个人怎么回事,是合伙分钱还是和王强一样分文未得?上次采访中号头庄乡的刘书记表示立即派人调查,那么十多天过去了,他们的调查有结果了吗?
1月30日下午,媒体试图和号头庄乡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遗憾的是电话没人接听,发短信也没有回复。
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吴家庄这些村干部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首先其行为涉嫌诈骗公私财物。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村干部作为单位领导或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领工资,且数额较大,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当下,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动真碰硬,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但也有一些地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及时查处,仍长期存在。对于吴家庄村书记吴某军在农田取土卖土的行为,吴家庄现任和前任村干部以他人名义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已经很长一段时间了,乡政府难道一直没有察觉?是否存在渎职、不作为呢?
众所周知,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仅直接侵害农民群众利益,而且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很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希望地方各级纪委、监察委都能根据中央部署要求,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持续保持惩治涉农腐败犯罪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