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龙年春节将至,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提升群众满意度,融水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发展多元解纷工作机制,提升矛盾化解能力和水平,守护乡村和谐,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传递法治的力量与温度。

给村里开路方便全村群众
本是一件好事
奈何开路过程中引发纠纷

眼看着好事引发“坏事”

看法官如何巧妙化解

基本案情

近日,融水法院大浪人民法庭法官通过勘验现场、走访咨询、组织调解等方法灵活处置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

原告赖先生与被告吴先生、张先生均是拱洞乡某村同村人。2023年1月底,吴先生、张先生为方便村民农事生产及生活出行,在村上的微信群征得部分村民同意后,从拱洞河边往位于“希弱”(地名)的责任山开机耕路,该机耕路在修建过程中,因路径规划不细致,侵占赖先生经营管理的林地及农田,毁坏部分杉木。赖先生知道后,多次与吴先生、张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11月,赖先生遂向融水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侵占的林地面、所毁坏的杉木数量价值存在较大分歧,在庭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考虑到不亲临现场无法知悉杉木农田受损情况,庭审后,便联系拱洞乡林业站、综治办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现场,通过实地勘验确认损毁情况。

“从这里到这里,是被损毁的杉木,我们也是好不容易才养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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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是无心之失,损坏的杉树按照现在的市场价确实也卖不到四万块。”

现场,原被告依旧争执不下。

“今天我们来到这里就是要了解真实情况,你们看,还有几天就过年了,我们争取早点把这个纠纷解决了,大家心里都舒服。”承办法官站在中间,把双方当事人隔开,仔细查看杉木农田的受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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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原被告双方沟通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从妥善化解当事人矛盾、村民和谐生活人文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双方也在法官的劝导下,理性地提出了自己的核心诉求。在后期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就当前造成的损失向原、被告说明调判风险利弊,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引导双方权衡利弊。

“开路是好事,损坏了也还是需要赔偿,乡里乡亲的,大家再各让一步。”

勘查现场,林业局的专干和综治办的工作人员也参与到现场的评估勘查和调解中。

最终原被告双方都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被告吴先生、张先生赔偿原告赖先生杉木经济损失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作者 :何思洁

编辑:何思洁

校对:管建融

审核:贾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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