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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奇葩案例:越南女犯买男囚精液“自我授精”怀孕逃脱死刑

当一名越南毒贩分娩产子的时候,她首先将感谢的是刚刚降生的孩子,因为怀上了这个孩子,她将逃过死刑判决。

美国《世界邮报》援引英国《泰晤士报》的报道称,现年42岁的阮氏慧在2012年犯下越南史上最大的一宗毒品案,这也是涉及死刑犯数量最多的案件。她于2014年被判处死刑。另据美联社称,她曾上诉,但被法院驳回。尽管如此,现在她仍然可以免于一死,因为越南刑法禁止对孕妇及子女不满3周岁的女性适用死刑,需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

调查人员发现,该女子为逃避死刑,于去年8月以2000美元的价格偷偷买下一名男囚犯的精液,进行自我受精并最终怀孕。今年4月孩子出生后,她将获得减刑,改为终身监禁。在此案中,有四名狱警因涉嫌玩忽职守而被停职。

当地媒体指出,这并不是该国第一个利用怀孕逃避死刑的案例。在2007年,两名狱警因允许一男囚犯与一女犯人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而被判入狱。这名女囚也因此逃过了被枪决的命运。[1]

二、刑法: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考量,胎儿无辜。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应当作广义解释,不仅包括审判时,还应当包括审判前羁押时。“审判的时候”包括侦查、起诉、法庭审理整体诉讼程序。

非羁押期间怀孕、分娩的妇女能否适用死刑?监视居住期间怀孕、分娩的妇女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分娩后实施新罪的妇女不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2]

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指绝对不适用死刑。即使妇女流产、分娩以后也不能执行死刑。无论其是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仍然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4]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严格来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实践中,有些嫌疑人在羁押期间通过设法怀孕逃避被判处死刑,还有的犯罪组织专门利用怀孕妇女从事运输毒品等犯罪。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一律不适用死刑。但应当严格羁押场所管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杜绝此类情况发生。同时,对于利用刑法人道主义规定犯罪的行为,虽然不能适用死刑,但是可以适用无期徒刑、限制减刑和假释等刑罚手段对犯罪分子予以惩处。[5]

死刑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6]

三、小结‍‍‍‍‍‍‍‍

1.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审判时,也包括审判前羁押时。非羁押(如监视居住)期间怀孕、分娩的妇女应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不适用死刑”是指绝对不适用死刑,即使妇女流产和分娩,也不适用缓刑。羁押期间流产的妇女,无论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无论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都不适用死刑。

4.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5.如果已经宣告死刑后发现怀孕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死刑,并且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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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琳琳:《越南史上最大毒品案女犯自我授精逃脱死刑》,载中国日报网。

[2]钱岩:《非羁押期间怀孕、分娩的妇女能否适用死刑?》,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17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辑委员会:《解读<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载刑事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上册)。

[4]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上)。

[5]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上)。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规定,对于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