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法检两院独立运行的特性,很多人认为同地区的政法委书记未必能管得住法检两长,权力影响力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实际上并非如此,政法委书记在政法系统拥有绝对的话语权,由于其享有三项权力,法检两长不仅要买政法委书记的账,还要客客气气地把政法委书记当领导来对待,尽管他们级别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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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领导绝对权威赋予了政法委书记领导地位

在我国,法院和检察院是与政府平行的权力机关,享有独立的司法权,政府不能干预其职责。在业务上,法检两院直接接受上级法院和检察院领导,但同时也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政法委书记便是代表同级党委领导法检两院的具体负责人。这就决定了政法委书记与法检两长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换言之,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政法委书记不管权力大小,毫无疑问都是法检两长的领导。

除此之外,能够印证政法委书记其法检两长领导的还有三重关系:

1、在政法委员会中,政法委书记是书记,属于一把手,而法检两长是委员,为班子成员,相当于副职,副职理我当然要听命于正职;

2、在当地党委委员会中,政法委书记是党委常委,法检两长是党委委员,党委常委由委员选举产生,代表党委委员行使权利,毫无疑问是其领导;

3、在党组织关系上,法检两长虽然人财物归口上级法院和检察院,但党组织关系在属地管理,法检两长作为党员,必须接受本地党委管理,政法委书记身兼党委常委,对党员管理负有责任。从这点上,也可以将政法委书记视为法检两长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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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部任免提名和建议权赋予了政法委书记足够影响力

同地区的法检两长级别与政法委书记相同,直接由上级法院和检察院酝酿产生,提交人大任免,政法委书记的确很难影响两个岗位的任免。但是除了两个主要负责人外,其他副职包括中层干部的任免考察,都需要本地组织部门的配合,在考察过程中,很多还会提交政法委预审,一旦政法委书记说不,几乎可以肯定到不了组织部门走程序。或者反过来,当政法委书记认为法检两院某个干部不称职,向组织部门提出任免建议,或者提名某某人进入法检两院,组织部门一般都会充分尊重政法委书记的意见,给予任免考虑。也就是说,政法委书记对法检两院的干部任免仍有一定的话语权,只是他想不想插手罢了。基于这点,法检两长都要给予政法委书记足够的尊重,否则得罪政法委书记,给自己提拔使用干部增加绊脚,工作将很难开展,会非常难受。

三、业务指导和监督权赋予了政法委书记相当管理权

除了政治地位、人事话语权外,政法委的职权还包括指导、协调、监督政法系统各单位的职责。这就是说,法检两院的日常业务由法检两长负责,政法委书记一般不会干预,但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负责人,政法委书记可以代表党委领导统筹政法机关,对政法机关各单位的业务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给予意见和建议,相当于是党委对政法工作的指示,在不违背业务原则的前提下,法检两院一般都要执行落实,配合党委完成各项任务。在年度考核方面,政法委也会根据绩效部门提交的评价意见通盘考虑评定结果,法检两院在业务上要得到优秀评价,少不了政法委书记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