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类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修订)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三)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
【执行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

(四)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投入基础研究的企业
【政策内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五)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开展研发的企业
【政策内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行政法规的一般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没有执行期限限制)
(2)提高加计扣除比例至75%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有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的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没有执行期限限制)
(4)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今年四季度的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有执行期限限制)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享受主体】
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企业。
加速折旧可以尽快分摊成本,增加费用,减少利润,增加企业税后现金流量,有利于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政策内容】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七)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八)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转让技术的居民企业
【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十)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十一)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二.个人类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
【政策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执行期限】
自2016年1月1日起

(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税优惠
【享受主体】
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
【政策内容】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三)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四)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政策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三、创新平台及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等学校接收基础研究资金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高等学校
【政策内容】
对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政策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政策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四)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政策内容】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来源:固镇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