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律援助中心柴阿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2022年5月,张某等十三名农民工与E公司签订合同,在某光伏发电项目工地进行施工,负责该工程的电焊和土建工程,约三个月后停工,张某等十三人的工资共计18万元左右。经多次催要,E公司在支付张某等十三人5万元后,对剩余13万元推诿不予支付。为此,张某等十三人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然而因多种原因,张某等人的拖欠薪资依然未得以支付。

十三名农民工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情之后,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即为十三名农民工开通了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快速受理了张某等13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专职律师承办该案件。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张某了解案件情况,根据张某等人陈述及查阅劳动监察大队多份询问笔录,得知本案基本情况为:2022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之后,B公司将该项目总承包给C公司。4月,C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D公司。5月,D公司又将该项目分包给E公司承包建设。

2022年5月,E公司项目负责人于某联系本案十三名农民工,并分别签订劳务合同,到项目工程所在地进行施工,负责该工程的电焊和土建工程,施工三个月停工。后工程未完工,农民工工资久拖不付。

该案件复杂之处在于工程项目存在多次转包分包。根据《民法典》第791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承办人提出:“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C公司作为总承包方,D公司允许于某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本案农民工工资,E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以上四家公司应对拖欠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并以十三名受援人为原告,以C、D、E、A四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四公司共同支付张某等人的工资13万元。

2023年1月,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由被告C、D、E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等十三人工资款13万元及利息。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原告大多数为外来务工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时间长、讨薪之路曲折重重,加之思乡情切,负面情绪积累较多,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法律援助中心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最短时间内收集证据材料,并提交法院立案。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作为,避免了矛盾再次激化,依法解决了农民工讨薪维权的实际问题,维护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援助的应有之义。

来源:运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