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薛之谦看完《飞驰人生2》,发了一个微博,引起了一波热议,原因是薛之谦放了三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照片,被很多网友指责“盗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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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认为虽然网友们的意见七嘴八舌未必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这么多人对“盗摄”这个问题这么敏感也说明了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下面,本文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分析薛之谦“盗摄”的问题。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

一、什么是盗摄?

笔者以“盗摄”为关键词,在法律数据库中进行了搜索,发现没有一部法律中用了“盗摄”这两个字。其实,法学理论中也没有“盗摄”这个概念。

所以,“盗摄”这个词并非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上没有用到“盗摄”这个词语。这个词属于生活词语,既然是生活词语,我们在法律上讨论的时候就没有必要分析“盗摄”行为的外延和内涵。

大家喜欢用“盗摄”这个词的可以继续用,本文先从法律上寻找一下相关的规定吧。

二、电影院拍照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薛之谦“盗摄”事件的核心是那三张照片,那么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在电影院拍照片呢?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根据以上规定,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是违法行为,法律后果是: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删除,拒不听从的可以要求其离场。

法律这么规定,是为了保护电影的知识产权,防止出现“枪片”。对于电影而言,票房是其主要收入,如果被录音后放到网络上,会影响到电影的票房收入。另外,对正在放映的电影录音录像,并传播到网络上供网友随时观看的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具体来说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法律明确禁止,那么拍照呢?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说拍照片也是一种“录像”,并从技术上进行了分析。不过,本文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跟法律规定的目的相悖。

如前所述,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录音录像,是因为电影行业盈利的特殊性,主要依靠票房收入,而且盈利时间非常短,如果对电影录音录像会产生替代品,放到网络上之后,有些观众可能就不去电影院了,对票房产生冲击。但是,拍照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如果立法者真的认为拍照也有必要包括进去,直接写清楚就可以了,即不得进行“拍照、录音、录像”,这样不会产生歧义。如果真的如此认为,那么没有理由不规定的,相信立法者也不会认为拍照和录像是一回事。所以,把拍照解释到“录像”中,不符合立法目的。

另外,这种解释其实也不符合我们的语言习惯。拍照是拍照、录像是录像,这是两种行为,人们分得很清楚的。

三、电影院可以阻止观众拍照吗?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在电影院对着正在放映的电影拍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电影院依然可以阻止观众拍照。

观众去电影院看电影,从法律上来说是跟电影院“签订”了一份观影合同,合同的依据就是电影票。如同坐火车一样,我们坐火车买火车票,也是跟铁路公司签订了一份旅客运输合同。

如果在购买电影票的时候,电影院明确告知不得在电影院对着电影拍照,或者有“禁止拍照”这样的店堂告示,那么说明“不得进行拍照”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观众拍照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电影院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阻止观众拍照。

四、对着电影院正在放映的电影拍照侵权吗?

如果仅仅是拍照这个行为,本文认为是不侵权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构成侵权需要出现“民事权益受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可以找一个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我们打开电脑,找到了一张电影海报,这个电影海报非常精美,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后我们对着电脑屏幕拍照,还用电脑截屏,并且传送到我们的手机里,便于随时欣赏。我们肯定对这种海报进行了复制,但是我们侵权了吗?有复制行为和侵犯著作权是两回事,侵犯复制权一定会有复制行为,但是有复制行为未必侵权,关键要看是否造成了“民事权益受损”。

我们对着电影拍照,可能是出于“打卡”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回家跟家人分享,这样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民事权益受损”,当然不会侵权了。

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五、拍照之后,发送到网络上,侵权了吗?

薛之谦不但拍照了,还发了微博,把三张照片放到了网络上。如果仅仅拍照不侵权,那么拍照之后放到网络上,侵权吗?

这需要根据行为的目的来确定。

如果是为了使用他人的作品来销售自家的商品,那么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例如,拍照之后,把照片放到自家开设的网店上或者跟商品有关的微信公众号上,为了增加商品的曝光度,这是侵权的。

但是,如果是为了介绍、评论这一作品,那么一般不构成侵权。例如,为了评论《三国演义》这部电视剧,有人写了一篇文章,并且截取了电视剧中的若干画面,跟文字结合起来,用夹叙夹议的方式完成了作品。这不侵权,《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侵权。

不过,引用应该“适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六、薛之谦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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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薛之谦没有侵权。

从薛之谦发文的内容和照片的使用方式来看,薛之谦使用了三张照片,这三张照片与文字之间存在着联系,目的是介绍、评论《飞驰人生2》这部电影。另外,只用了三张照片,不会对电影产生替代性的影响,观众也不会因为看到了这三张照片,就获得了电影的内容,而不用走进电影院去观看这部电影了。其实,这种对照片的使用方式,更促使一些观众走进电影院来观看《飞驰人生2》。对于照片的使用,也是“适当的”,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合理使用。

其实,法律这么规定,其中一个目的是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看了电影,观众有权利评论这部电影,有权利捧这部电影,也有权利骂这部电影。既然有评论的权利,就可以适当引用电影中截图,作为“证据”。这种情况,不应动辄认定“侵权”。

最后,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该由法律规定的部门作出裁判。笔者没有权力断定薛之谦是否侵权,所以本文的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