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一、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者,应当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支付本人工资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支付本人工资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支付本人工资的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支付本人工资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支付本人工资的100%。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

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

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疾或死亡时止。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59项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