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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的大海和小娟夫妇因欠下巨额债务,为躲避债务,办理了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

为偿还债务,二人虚构某小区即将拆迁可获临迁款骗取7名被害人共计300余万元。

眼看事情败露,大海小娟产生了轻生念头,小娟提议采用注射胰岛素方式相约自杀。大海承诺将小娟“送走”后自己再自杀,而后小娟自杀身亡。大海最终放弃了自杀念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大海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如果两人都自杀了,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两个人都自杀,那么毫无疑问法律是不会追究的,也无法追究,因为死亡的人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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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海没有自杀是否构成犯罪

大海为小娟自杀行为提供了帮助。通过报道,大海陪同小娟购买胰岛素、注射针管等物品,为小娟自杀提供了帮助。

大海有救助小娟的义务。其没有及时救助小娟,有救助义务却始终没有救助,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 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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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大海和小娟相约自杀,对小娟死亡结果是持希望的态度。大海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