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4月间,黄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与女被害人周某某相识。某年4月29日19时,黄某某约周某某到龙岗区某路上岛咖啡店见面,后以去吃饭为名将被害人周某某骗到布吉某商务酒店开房入住503房。入住503房后,黄某某用手抚摸被害人周某某的身体要求周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以其来了月经为由,拒绝其要求。黄某某不顾被害人周某某的身体情况,对抗拒其要求的被害人进行威胁,如不听话,就会受到其伤害,然后将被害人按倒在床上,强行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周某某乘黄某去洗手间洗澡时,趁机逃离现场并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报案。案发后,黄某某逃离酒店。
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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