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使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即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享有相对的、占主动地位的劳动关系保护权。

为什么只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保护权呢?

在于女职工在孕期内工作若存在严重违纪、重大过错等情况下,公司仍然可以对其进行过失性辞退。

另外,怀孕女职工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调岗应该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不能故意针对怀孕女职工,也不得具有歧视性及侮辱性情形。进行合理性调岗的,薪酬待遇可以随岗位性质变化同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