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其中《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在废止目录中,具体如下: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部分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关于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4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目录

国务院国资委

2024年1月3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是2010年12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4 号公布, 自 2011年1月1日 起施行。

禁令共计9条,分别如下: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废止不代表9条禁令的取消

9条禁令依然是我们严禁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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