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中年男子在一名年轻女子的陪同下携带营业执照与印章前来建行合肥望江西路支行对公柜台办理开户业务。柜员与客户核实单位信息,营业执照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在距离网点不远的一处写字楼内,开户前客户经理已对经营地做过现场核实。

核查法人身份证时,柜员发现男子为河南省户籍,非本地居民,年龄50岁。在资料准备的过程中,自称是会计的年轻女子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而身为法人的中年男子则不怎么说话。种种迹象引起了柜员的警惕。年轻女子见已经进入正常的开户流程,称还有事情先行离开。在填写开户资料的间隙,柜员询问法人公司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能否提供,法人称不知情,柜员进一步追问法人经营场所的地址时,法人仍旧不知情,说自己只是公司法人,不操心公司的具体事务,一切都交给刚刚那位会计处理。柜员继而要求法人联系已经离开的会计,让会计提供租赁合同,法人却称不知道会计的联系方式。

柜员此时审核客户携带的劳务合同,用“企查查”查询了甲方单位的经营地址,在合肥市蜀山区,并拨通了甲方单位的电话,拨打两次均无人接听。转而询问劳务合同中甲方单位地址在哪里,法人回答在合肥北城附近,回答与实际地址有很大出入。柜员与营运主管汇报后,营运主管再次询问了法人有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并且告知法人,开立虚假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是违法犯罪的事情,客户显得有些慌张,称自己只是受人之托当公司的法人,其他的一切事务都不是自己打理。随即支行拒绝了该客户当日的开户申请。

从上门核实的程序上看,该公司的确在经营,但从法人的种种表现可以判断,该公司的实际管理者另有其人,若顺利开立账户,该公司后续如何经营,单位账户如何使用更是难以溯源监管。网点工作人员应该对每一个前来开户的单位都做到尽职尽责,严厉防范虚假开户,为健康良好的金融大环境保驾护航。